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享受條件
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1)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2)《辦法》實行之日(即7月1日),年滿45周歲的人員,按年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辦法》實行之日(即7月1日)年滿60周歲的,未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其他退休待遇的城鄉老年人,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個部分組成,待遇計算公式為:個人月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利息+其他)&spanide;139】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辦理及發放
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到齡時已參保的人員,在到齡后的下個月由各區縣(市)經辦機構核發待遇,銀行打印存折后,各參保人員憑個人身份證前往社區或者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領取存折并享受待遇;
二是到齡時未參保的人員,須在社區申請或者前往各區縣(市)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由各經辦機構核算待遇,領取存折即可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