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城鎮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由三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部分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即企業年金),第三部分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1. 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是按國家統一的法規政策強制建立和實施的社會保險制度。企業和職工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并辦理退休手續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退休職工支付基本養老保險金(也稱“退休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目前,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58.5%。基本養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
2. 企業年金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年金實行個人賬戶管理制,企業和職工的繳費計入職工的個人賬戶,進行市場化投資運營。職工退休后,從其個人賬戶中一次性或分期領取年金,領取額取決于企業和職工的繳費額度以及資金投資運作的收益情況。
3.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由職工自愿參加、自愿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可以實行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掛鉤的辦法,以促進和提高職工參與的積極性。
什么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它居于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二層次,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其區別主要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層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聯系主要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聯系、密不可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勞動保障部門管理,單位實行補充養老保險,應選擇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機構經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資金籌集方式有現收現付制、部分積累制和完全積累制三種。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可由企業完全承擔,或由企業和員工雙方共同承擔,承擔比例由勞資雙方協議確定。企業內部一般都設有由勞資雙方組成的董事會,負責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事宜。
什么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愿參加、自愿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
由社會保險機構經辦的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職工個人根據自己的工資收入情況,按規定繳納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記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在有關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應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以提倡和鼓勵職工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所得利息記入個人賬戶,本息一并歸職工個人所有。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經批準退休后,憑個人賬戶將儲蓄性養老保險金一次總付或分次支付給本人。職工跨地區流動,個人賬戶的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應隨之轉移。職工未到退休年齡而死亡,記入個人賬戶的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應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
什么是退休費用社會統籌?
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是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指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一定范圍內統一征集、統一管理、統一調劑退休費用的制度。
具體辦法為,改變企業各自負擔本企業退休費的辦法,改由社會保險機構或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計算基數與提取比例向企業和職工統一征收退休費用,形成由社會統一管理的退休基金,企業職工的退休費用由社會保險機構直接發放,或委托銀行、郵局代發以及委托企業發放,以達到均衡和減輕企業的退休費用負擔,為企業的平等競爭創造條件。隨著社會化程度的提高,退休費用不僅在市、縣范圍內的企業之間進行調劑,而且在地區之間進行調劑,逐步由市、縣統籌過渡到省級統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