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整人員范圍
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于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含在12月按規定核定了基本養老金并從1月按月發放的人員,以下統稱退休人員)。
二、調整標準
(一)普遍調整部分
1.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68元。
2.按退休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按累計繳費月數換算為年,保留1位小數點,具體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養老保險數據庫記載數據為準)計算,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3元。
(二)適當傾斜部分
1.對至12月31日(含)已年滿70周歲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養老保險數據庫記載數據為準),從年滿70周歲起,每年長1周歲,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0元。
2.對至12月31日(含)仍在我區艱苦邊遠地區(具體名單詳見附件1)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6元。
(三)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符合上述第(一)、第(二)點條件,且按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后月應發基本養老金未達到1902元的,按月基本養老金1902元計發。
三、調整執行時間
本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從1月1日起執行。
四、審批辦法
本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市直屬企業和其所轄縣屬企業,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中央駐桂企業和自治區直屬企業由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負責審批;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按現行管理體制進行審批。
五、資金來源
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留存各地代管的結余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可參照本通知規定調整辦法調整退休金,所需資金按原資金列支渠道解決。
六、調整要求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各地、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認真組織實施。本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務必在3月底前發放到企業退休人員手中。各地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養老保險補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拖欠。
七、及時報告調整情況
此次調整工作落實到位后,各地要及時進行總結,將調整情況及有關意見建議形成書面報告,并填寫《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情況匯總表》(詳見附件2),于4月10日前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調整的基本情況。參加調整的退休人員總人數,調整前后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普遍調整部分參加調整的人數及調整前后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特殊調整部分(高齡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參加調整的人數及調整前后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等。
(二)社會各方面反映的問題。企業退休人員及社會各界對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主要反映;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
(三)工作建議。對下一步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的具體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