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財務局:
2004年10月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提高了一次性撫恤金標準;2006年7月1日,國家機關工資制度進行了改革。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調整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準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準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本《通知》下發后,《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工資制度改革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民優函〔1994〕212號)即行廢止。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后歷次按國家規定
從市民政局獲悉,省民政廳、人事廳和財政廳日前聯合下發《關于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進行調整。
通知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其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準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標準基數(標準基數如下文解釋),因公犧牲(因工死亡)為本人生前40個月標準基數,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標準基數。2005年12月29日之后,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不含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撫恤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我省的貫徹實施辦法執行。另外,駐外工作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上述辦法計發。
2004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在職人員死亡的,標準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與崗位津貼、職務津貼之和。其中,基本工資是指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及工齡工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等級)工資和津貼;機關工人為本人等級工資和津貼。離退休(職)人員死亡的,標準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離退休(職)費和生活補助費、生活補貼費之和。其中,基本離退休(職)費是指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
根據民函(334)號文《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現對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亡撫恤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撫恤金標準:被批準為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工資;因公犧牲(因公死亡)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
二、撫恤金計發項目:機關工作人員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津貼、職務崗位津貼、綜合補助六項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職務工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活工資)、職務崗位津貼、綜合補貼四項之和;機關工人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按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職務崗位津貼、綜合補貼五項之和;退休人員按退休前原標準工資及退休以后按規定所增工資項目。
三、執行時間:從二00四年十月起執行。
四、經費渠道: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關于調整離休干部交通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各市委老干部局,各市財政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各部委辦廳局,省直各單位:?
經研究,決定從2004年1月1日起,將離休干部交通補助費標準調整如下:?
1、廳局級及享受廳局級政治、生活待遇,以及享受廳局級醫療、乘車待遇的離休干部,交通補助費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60元;?
2、縣處級及以下的離休干部,交通補助費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40元;?
3、調整后的離休干部交通補助費仍按原經費開支渠道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