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等三部門近日發布了《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核心變化在于,由此前單位和個人繳納年金進入個人賬戶時繳納個人所得稅、不抵扣個人應納稅所得額基數轉變為退休等情況領取時繳納并在繳納時抵扣個人應納稅所得額基數。
一般職工在職時工薪等遠高于退休后,如果養老年金在繳納時征收,勢必會壘高個人應納稅所得額基數,相應繳納個稅就較多。退休后應納稅所得遠低于在職,相應納稅稅率就較低,稅負相應減輕。《通知》旨在保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后的生活,透露出我國養老金制度改革開始實質性起步。
在肯定養老年金稅收優惠積極作用的同時,對于企業職工的企業年金、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和未來公務員廉潔年金的推進不免也有一些擔憂。最大的擔憂是,這三種年金建設可能造成養老體制上新的不公。
表現之一是對民營、私營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雇員(職工)的最大不公。目前我國城鎮職工五項社會保險的費率合計約占工資總額的40%,其中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費率合計約占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30%。《企業年金試行辦法》明確“企業年金是企業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本來企業負擔已經很重,加上這個“自愿”二字,民營、私營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根本無財力或者就不會給職工繳納和設立企業年金。但是,對國有企業或者國有控股企業來說,企業年金是職工的變相福利。加上這次稅收優惠政策釋放出的信號,必將使得國有壟斷型企業、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踴躍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最終拉大國企和私企之間的養老金差距,進而拉大了收入差距。
表現之二是企業與事業單位養老年金上存在較大不公。企業年金和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差別在于后者沒有“自愿”二字。也就是說企業“自愿”將使得大部分私營企業可能不會給職工建立企業年金,部分吃財政或者借助政府力量經營的事業單位卻會給職工建立職業年金福利。從這次養老年金稅收優惠看,《通知》指出“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規定“個人繳費比例不超過上年度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而《企業年金試行辦法》規定的企業職工繳費是另外一個標準,顯然有給事業單位職業年金量身定做稅收優惠之嫌疑。
表現之三是養老年金在高管和職工之間存在巨大不公。《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規定:“單位繳費應當按照職業年金方案規定比例計算的數額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當期計入的最高額一般不得超過本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分配額的3倍。”這個3倍之規定,實際上是制度設計出養老年金中高管、高官與職工之間的差距。
養老年金實行稅收優惠是應該的,但必須兼顧公平。應該一邊建立養老年金,另一邊出臺消除不公的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