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廣西柳州辦理居住證,需要:個人申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住所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3)就業、就讀、經商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4)填好的《廣西居住證辦理/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表》。
以上住所證明包括房屋產權證書、購房合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單位出具的宿舍住所證明等。
就業、經商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等。
就讀證明指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機構出具的學校證明等。
2、集體申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單位資質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包括;工商營業執照、社會團體登記注冊證明等);
(2)申領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用人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住所證明(宿舍住所屬租賃房屋的,需同時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申辦《居住證》人員名單及就業證明;
(5)填好的《廣西居住證辦理/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表》。
采用集體申領方式申領《居住證》的,由用人單位指派專人負責辦理。
二、《居住證》核發規定
實施依據
《廣西壯族自治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桂政令7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關于印發新修訂廣西壯族自治區居住證辦理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桂公通〔2015〕234號)的規定。
承辦機構
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居住證辦理工作規范》(試行)第二項第一條規定,公安派出所具體負責本轄區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請受理、發放等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轄區流動人口較多的,可委托社區、鄉鎮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協助做好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采集和居住證受理、發放等服務管理工作。
行政權力事項內容及職責邊界
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關于印發新修訂<廣西壯族自治區居住證辦理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桂公通〔2015〕234號)
實施范圍和對象
在設區市市區申報居住登記6個月以上(含6個月)的流動人口,本人或監護人提出辦證申請的,應當發給居住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發給居住證:
(一)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游、出差的;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華僑以及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居住登記,不申領居住證。
辦理程序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居住證辦理工作規范》(試行),辦理程序為申請、審查、審核、決定:
(一)受理單位當場審核辦證人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判斷是否需要收取工本費。
(三)打印繳費通知單。
(四)合成人像和個人化信息。
(五)打印受理回執。
(六)在政務網或公安網“全區居住證管理系統”中錄入流動人信息和辦理居住證業務。
辦結期限
1、流動人口新申領或更換《居住證》的,受理、制作、發放工作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2、居住證年度簽注和變更《居住證》信息、不需要換證的當場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