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購房補貼
凡公派留學取得博士、雙碩士學位的回國留學人員回邵工作和通過人才戰略引進的正高及以上職稱的人才,購買第一套商品房自住的,由財政給予每戶不少于10萬元的購房補貼;具有高級及以上職稱的教師和醫務人員、取得傷殘等級證的傷殘軍人等特殊群體,購買第一套商品房自住的,由財政給予每戶不少于2萬元的購房補貼。
大力推廣農民“安家貸”,鼓勵開發企業對購買商品房自住的農民、進城務工農民給予讓利,政府對給予讓利的開發企業進行適當補貼。
二、實施貸款優惠
積極推進個人購房貸款業務,優先滿足居民家庭購買首套和改善性普通住房的信貸需求,簡化貸款受理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實行差異化優惠利率政策,最大限度滿足廣大市民的購房貸款需求。
充分運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依照上級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調整貸款準入年限,調整貸款上限額度,購買第一套和第二套房的,貸款額度可達所購房屋價款的80%。
三、實施契稅補貼
對購買第一套商品房自住的,業主交易契稅實施財政補貼政策,按購房者備案的標準網簽購房合同和實際繳納契稅50%給予返還。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委經濟工作會議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積極化解商品房庫存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湘政辦發〔2016〕23號)精神,扎實推進房地產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序化解房地產庫存,降低成本,防范風險,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供給側改革力度
(一)加強房地產開發供地管理。根據房地產庫存情況,科學調整土地供應規劃和規模。當庫存去化周期在12個月以內時,原則上房地產開發用地供應不得超過上年度供應量的50%;當庫存去化周期在13-24個月時,原則上房地產開發用地供應不得超過上年度供應量的20%;當庫存去化周期在25個月以上時,原則上停止新增房地產開發用地審批和供應。
(二)加強項目立項管理。加強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立項管理和房地產投資調控,不斷完善房地產市場體系,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堅持以需求為導向,調整供應結構,滿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堅持深化改革,不斷消除影響居民住房消費的體制性和政策性障礙;堅持加強宏觀調控,努力實現房地產市場總量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價格基本穩定。
(三)科學規劃房地產開發項目。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用地布局,科學規劃房地產開發用地中的具體用地范圍、建筑密度和高度、綠化用地等控制指標,充分考慮城市功能布局等因素,做到城市發展與房地產去庫存有機統一。
二、加強房地產開發行業管理
(一)建立房地產開發聯席會議制度。成立市房地產開發協調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住建、發改、財政、規劃、國土、人防、房產、稅務、公安、統計、信訪、消防、法制、金融、區人民政府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主體責任單位。領導小組適時召開聯席會議,及時協調房地產開發中出現的突出問題,化解矛盾,防范風險,促進發展。
(二)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市級信用等級評定制度。建立由住建部門牽頭,規劃、國土、稅務、房產、金融等部門共同參與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市級信用等級評定管理系統。實現信用評定聯動、資源共享,客觀、準確、公正、及時征集房地產開發信用信息。支持引進全國百強企業,培植本土優質企業,禁止信譽差、問題多、不誠信守法的企業進入市場。對信用評定等級較高、社會信譽良好的開發企業,在項目報建、規費收取等方面開設及時辦理的綠色通道并給予緩交或減免的優惠政策;對企業信用評定等級一般、但沒有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開發企業,在項目報建、規費收取等方面按相關政策規定辦理。
(三)實施差別化管理。對房地產開發項目有管理和收費職能的各管理部門,要充分利用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的管理職能,發揮行政管理杠桿作用,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動態管理。
(四)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建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管理體系,建立由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開戶銀行三方監管協議,對預售資金進行共同監管,確保預售資金用于項目建設。
三、打通存量房與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的流通渠道
(一)加大房屋征收貨幣化安置力度。進一步加大房屋征收貨幣化安置力度,政府主導實施的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再新建安置房。貨幣化安置除征收補償政策獎勵外,同時獎勵18個月過渡安置費,新購普通商品房的,房屋維修基金和三年物業管理費由項目實施主體支付。對購買存量商品房作為安置房的,實行市場團購競價,搭建購房平臺。房屋征收部門可采取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辦法,試點“房票”安置。
(二)加大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力度。利用棚戶區改造工程推動房地產市場剛性需求,棚戶區改造原則上實行貨幣化安置,全年貨幣補償比例應超過60%,引導棚改安置戶直接從市場購置商品住房。棚戶區改造購房安置補貼標準,拆遷面積在90㎡以內(含90㎡)按每戶10萬元標準補貼,拆遷面積超過90㎡的,超過部分按500元/㎡進行補貼。
(三)加快推進公租房改革。根據房地產庫存情況,全面推行公共租賃住房以租代建,鼓勵購買和租賃符合條件的存量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
四、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轉型
(一)培育和發展房地產租賃市場。鼓勵企業自持物業,企業消化自有存量房。發展住房租賃企業,支持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開展租賃業務,引導個人將閑置住房轉入租賃市場,鼓勵個人將閑置住房依法開發為商業用房。
(二)鼓勵并支持企業開發非住宅地產。鼓勵有實力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嘗試將已持有的商居用地,轉型開發工業地產、養老地產、旅游地產等朝陽產業,政府在土地使用性質變更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五、優化房地產開發發展環境
(一)優化房地產開發投資建設環境。金融機構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貸資源,支持信譽良好、誠信經營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普通商品住宅,積極支持有市場前景的在建、續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合理融資需求。各商業銀行要積極爭取省分行的支持,特別是地方金融機構要加大對本地優質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放貸力度。
除法律法規明確要求進行招投標的建設項目外,由民營資本投資的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不強制進入政府管理的平臺招投標,但需向招投標主管部門備案。
鼓勵企業建立健全賬戶,對財務核算健全的企業一律實行查賬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幫助房地產開發企業解困。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報建時,只要依法確定施工單位,可先行辦理質量安全監督和施工許可手續,將應繳納的報建規費、項目資本金,延期至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繳納,嚴禁其他行政、企事業單位搭車收費。
積極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抵押貸款。對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且主體工程已完工的項目,其自持房產部分(如自主經營的商業鋪面、賓館等)經規劃、消防、住建部門專項驗收合格簽署意見后,國土部門可先于核辦該部分不動產登記證(分證)。待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持房產部分應連同整個項目統一辦理竣工備案手續。
各行政事業單位要嚴格規范本單位的各類中介機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對無依據和不合理收費要嚴格進行清理和取消。
(三)禁止違規合伙購地建房。一律停止審批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職工集資合作自主建房開發項目。
(四)整頓規范房地產開發銷售中介行為。依法打擊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不正當經營行為,整頓規范房地產開發銷售中介行為。重點查處壟斷房源、操縱市場價格,造謠生事、誤導市場預期,提供虛假證明、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金融主管部門嚴肅查處“首付貸”和其它資金違規進入房地產市場的行為。
六、鼓勵商品房消費,激發市場需求
(一)實施購房補貼。凡公派留學取得博士、雙碩士學位的回國留學人員回邵工作和通過人才戰略引進的正高及以上職稱的人才,購買第一套商品房自住的,由財政給予每戶不少于10萬元的購房補貼;具有高級及以上職稱的教師和醫務人員、取得傷殘等級證的傷殘軍人等特殊群體,購買第一套商品房自住的,由財政給予每戶不少于2萬元的購房補貼。
大力推廣農民“安家貸”,鼓勵開發企業對購買商品房自住的農民、進城務工農民給予讓利,政府對給予讓利的開發企業進行適當補貼。
(二)實施貸款優惠。積極推進個人購房貸款業務,優先滿足居民家庭購買首套和改善性普通住房的信貸需求,簡化貸款受理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實行差異化優惠利率政策,最大限度滿足廣大市民的購房貸款需求。
充分運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依照上級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調整貸款準入年限,調整貸款上限額度,購買第一套和第二套房的,貸款額度可達所購房屋價款的80%。
(三)實施契稅補貼。對購買第一套商品房自住的,業主交易契稅實施財政補貼政策,按購房者備案的標準網簽購房合同和實際繳納契稅50%給予返還。
七、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縣(市)可參照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