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區政府是維護和促進本地區房地產市場平穩運行和健康發展的責任主體。《意見》要求,各地要針對當地房地產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在今年6月底前出臺房地產市場去庫存、優結構的具體政策措施。
各地要健全房地產市場運行監測預警體系;及時公布商品住房供應、交易和價格走勢情況,穩定市場預期;強化對預售許可、預售資金、二手房交易資金的監管;適時對房地產市場運行進行引導和調節。
商品房存量較大地區全部貨幣化安置
各地要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創新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方式,提高貨幣化安置率,貨幣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50%,力爭達到80%。
商品住房存量較大的市、縣、區原則上不再新建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全部實行貨幣化安置。對1月1日后的棚戶區改造征收對象購買存量商品住房的,每套按中省共獎勵0.8萬元(其中,中央資金0.3萬元)標準予以獎勵,市、縣、區也可以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獎勵。
金融機構適度降低農民貸款買房利率
各地要制定農民進城購房的引導鼓勵政策。各金融機構要開展農民住房貸款業務,適度降低農民貸款買房利率,簡化貸款程序,支持農民進城購房。對農村地區移民搬遷、扶貧搬遷、危舊房改造等范圍內的農民,有條件的地區可采取貨幣化補償的方式,鼓勵其在城鎮購房,引導農民通過團購等方式在城鎮購房。
家庭首購普通商品房最低首付為20%
家庭首次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為20%,貸款利率下限為基準利率的0.7倍。
對擁有1套住房并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家庭,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的,執行首套房貸款政策。
對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家庭,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的,執行首付款比例最低為30%。
房產商不得拒絕使用公積金貸款購房
各地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嚴格落實中省住房公積金政策,提高貸款額度,延長貸款年限;拓寬貸款品種,實行省內通貸;放寬提取范圍,降低提取門檻。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拒絕購房者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
個人買賣房的稅收優惠政策都在這里
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
對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
鼓勵開發商將其“庫存”向社會出租
進一步深化住房體制改革,建立健全購買與租房并舉、市場配置與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
各地要通過租賃市場增加公租房房源,積極推進公租房貨幣化。支持住房租賃機構拓展融資渠道,推進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試點。
鼓勵住房租賃經營機構長期租賃或購買社會房源向社會出租,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持有庫存商品住房向社會出租。
未及時開發及閑置地產用地將被調整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主動及時向國土資源部門提供商品住房存量較大的市、縣名單,國土資源部門不再對其供應新的商品住房開發用地。
對未及時開發及閑置的房地產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可按規定程序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轉型用于養老、文化、醫療、教育等產業項目的開發建設。
因地制宜確定商品房及用地供應比例
各地要在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基礎上,立足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資源、環境、人口等約束條件,加強住房及用地供應分類管理,更好地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
要堅持系統思維,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進一步優化房地產項目規劃,統籌安排本地區住房的建設總量、供應結構、空間布局和開發進度等,因地制宜確定商品住房及用地的供應比例。
大力提高房產開發項目綜合配套水平
各地要指導房地產企業優化住房設計,完善產品結構,提升工程質量,加強物業管理,美化居住環境,著力提高住房產品供給品質。
大力提高房地產開發項目綜合配套水平,完善在建和已建成房地產項目的路、水、電、氣、暖等公用基礎設施,以及學校、醫院、商業、養老、公共交通、停車場等配套服務設施。
鼓勵骨干企業兼并收購重組轉型升級
各地要深入推進房地產行政審批改革,依法依規精簡程序,提高效率。
積極推進房地產企業轉型升級,鼓勵骨干企業兼并、收購、重組,支持引導企業提高創新能力,增強房地產企業核心競爭力。
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清理不合理的收費項目,適當放寬行政事業性收費、基礎設施配套費等政府性基金的繳納時限,促進房地產企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