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是中國一些發達城市借鑒發達國家“綠卡”制度進行的嘗試,為中國制定技術移民辦法,最終形成中國國家“綠卡”制度積累了經驗。持有居住證者,可享受當地居民的待遇。那么三亞居住證辦理所需材料有哪些,辦理時間要多久?一起來看看下面的文章吧。
三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三亞市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七屆市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市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出租房屋租賃備案,加強流動人口、出租屋服務管理,維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戶口登記條例》《居住證暫行條例》《反恐怖主義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流動人口,是指離開了戶籍所在地跨市(縣)在本市內居住5日以上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出租屋,是指除已安裝旅館業登記系統的旅館業場所外,公民私有或單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居住或經營的房屋。
第三條流動人口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維護社會秩序,遵守社會公德。
第四條三亞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公室是流動人口的主管機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各有關部門的流動人口、出租屋的申報登記和服務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流動人口、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強化實名登記、安全檢查以及居住證登記、辦理、發放等管理工作。
三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我市房屋租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下屬單位三亞市房屋租賃服務中心具體負責我市出租屋的租賃備案及證照發放等管理工作。
各區政府(管委會)設立的村(居)委會便民服務站承擔各自區域內居住的流動人口、出租屋的申報登記和服務管理工作。
第五條流動人口、出租屋管理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公安派出所和基層社區網格化服務管理為主,服務與管理相結合,以服務促管理。
第六條各區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口、出租屋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的領導,村(居)委會應當積極配合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流動人口、出租屋的服務管理工作。
公安、住建、發改、人社、衛計、民政、財政、教育、工商、稅務、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開展流動人口、出租屋服務管理工作,在日常行政工作中應當提示非本市戶籍的行政相對人辦理居住登記、房屋租賃備案,并依法查驗有關登記、備案證照。
各單位下設的各類服務機構、基層組織以及依法成立的居民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積極協助開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
第七條各區政府(管委會)、職能部門應加強流動人口、出租屋的信息資源整合、系統互聯、信息互通、數據共享工作,實現政府職能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第二章 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與居住證申領管理
第八條流動人口實行居住登記和申領居住證制度。
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5日內,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村(居)委會便民服務站或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居住在有物業公司管理住宅小區的,可向住宅小區所在物業服務中心(站)申報登記。
第九條在安裝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賓館、酒店、旅租等經營性服務場所內住宿的流動人口,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
第十條在學校、培訓機構寄宿就學或者培訓的流動人口,由學校、培訓機構負責登記;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流動人口,由救助機構負責登記;在醫療機構住院就醫的流動人口,由醫療機構負責登記。負責登記的單位,應當自辦理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流動人口登記情況報送當地公安機關。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房屋租賃或者職業介紹中介機構,應當自與流動人口建立、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租賃關系、中介服務關系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報送當地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流動人口在三亞市轄區內終止居住或變動居住地址的,應當在終止居住或變動地址之日起3日內到居住地村(居)委會便民服務站或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或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流動人口在三亞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法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申領三亞市居住證。
居住期限以到村(居)委會或公安機關辦理居住登記時間起算。
第十四條居住證有效期限為1年。有效期滿后需繼續暫住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延期或者換領手續。
第十五條居住證不得偽造、涂改、轉讓、買賣、出借。
第十六條居住證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更正的,應當及時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更正手續,并辦理居住證信息變更簽注。居住證難以辨認、丟失的,按規定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為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證和信息變更、延期簽注手續,不收取費用。
第十八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以及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九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二十條居住證持有人符合法律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三亞市。戶口遷入后,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申請居住證注銷。
第三章 出租屋登記及租賃管理
第二十一條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第二十二條房屋租賃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并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
房屋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接受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及公安機關的監督和管理,不得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
第二十三條房屋租賃應當依法向住建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
房屋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自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住建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應當在30日內,到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實行治安管理,依法對租賃房屋及出租人、承租人的實名登記、安全檢查、履行治安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房屋出租人與承租人除向住建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外,還應依法履行相應的治安管理責任,向租賃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登記并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各類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出租住房應當以原規劃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單位出租。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二十七條租賃當事人申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地產權證書或其它合法權屬證明;
(三)雙方身份證明;
(四)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房屋的境外共有人出具同意出租境內共有房屋的證明書應該按照有關規定經過公證或認證;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它證件。
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二十八條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之一。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合法有效的憑證。各相關部門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時,涉及房屋租賃行為的,應當要求行政相對人提供房屋租賃證。
第二十九條嚴禁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遺失房屋租賃證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三十條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的,該房屋租賃證由三亞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收繳。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遵守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一)流動人口在本市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流動人口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及時發現、制止流動人口中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線索,協助公安機關破獲案件或者對維護治安秩序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
偽造、變造的居住證和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但拒絕受理、發放;
(二)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利用制作、發放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四)將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五)篡改居住證信息。
第三十五條違反規定將禁止出租的房屋出租,由住建部門依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規定私自分割、改造原規劃設計的房間用于出租,或將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出租供人員居住的,由住建部門依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未在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依法辦理租賃登記備案以及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后,未如實在30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變更、延續或者注銷等手續的,由住建部門依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房屋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機關依據《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反恐怖主義法》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房屋出租人以窩藏、包庇或其他拒不履行治安管理責任的方式阻礙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反恐怖主義法》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影響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由公安機關依據《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
第四十三條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依據《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四條房屋出租人與承租人拒不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安全防范、情報信息、調查、應對處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門依據《反恐怖主義法》處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機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對提起復議期限另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對獲悉的流動人口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違法提供查詢、使用。
第四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無國籍人的居住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居住證(暫住登記憑證)、房屋租賃備案證分別由三亞市公安局、三亞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按照國家規定統一印制。
第五十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