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人補貼,對于解決高齡老人基本生活問題,提高高齡老人的生活質量,起到重要作用。高齡人津貼按照“低標準、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總體要求,創新高齡老人養老福利制度模式,健全養老保障服務體系,建立保障高齡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長效機制,推進補缺型老年福利向適度普惠型社會福利發展,使廣大高齡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不斷提高高齡老人的生活質量。本市戶籍在當地實際居住15年經上、年滿70周歲以上、本人無政府或單位發放的生活養老待遇的,且其家庭子女(指男不滿60周歲,女不滿55周歲的兒子、兒媳、未出嫁的女兒、入贅女婿)均參加了社會養老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的,可申請享受政府發放的高齡養老補貼。那么2019年哈爾濱高齡老人補貼政策如何規定的?哈爾濱農村高齡老人補貼政策有哪些新規定?本文小編為你整理了關于哈爾濱高齡補貼政策的相關知識。
哈爾濱80歲以上老人高齡津貼
一、發放范圍、標準
(一)百歲老人高齡津貼
具有我市城鄉戶籍,年齡在10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發放標準為每人每月500元。
(二)無基本養老金老人高齡津貼
具有我市城區非農戶籍,年齡在80?99周歲,無基本養老金人員,發放標準為每人每月100元。
1.無基本養老金是指:(1)沒有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離休、退休、退職費的;(2)沒有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3)沒有享受移交地方管理軍隊干部退休金和無軍籍職工退休金的。
2.享受民政部門救助人員(三無、低保、低收入困難、低收入)、領取遺屬補助人員、享受“老委主任”補貼人員、領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金人員,可以享受高齡津貼。
3.縣(市)參照執行。
(三)擴面發放老人高齡津貼
具有我市城區戶籍(含農業戶口),且年齡在80?89周歲的低保、低收入困難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90?99周歲所有老年人,發放標準為每人每月100元。
1.既符合擴面津貼發放條件,又符合無基本養老金津貼發放條件的人員,可以兼得兩種高齡津貼。
2.低保人員(80?99周歲)高齡津貼由民政部門在低保金中進行加發,其他人員高齡津貼由老齡部門組織發放。
3.縣(市)參照執行。
二、申請要件
(一)填寫《哈爾濱市高齡津貼審批表》。
(二)本人身份證和戶口薄(含集體戶口)原件及復印件(無二代身份證的須提供戶籍地派出所證明)。
(三)本人在指定銀行儲蓄存折帳號復印件,新、老存折均可。八區:哈爾濱銀行存折;十縣(市):哈爾濱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任意一家銀行存折。
(四)委托親屬或其他人員辦理申請手續的,還須提供代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請人,需出具居住地社區居委會的居住證明。
(六)申請擴面發放人員(80?89周歲)的老人,須提供低收入困難家庭、低收入家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七)《審批表》及復印件一式三份,百歲老人《審批表》一式四份。
三、審批程序
(一)申請。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老年人,在生日的前2個月,可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村)居委會提出申請,由社區(村)居委會發給《哈爾濱市高齡津貼審批表》,未成立社區(村)居委會的新建居民小區內的申請人,可以直接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二)社區(村)居委會初審。社區(村)委會根據申請人申請高齡津貼的類別,核實申請人年齡和相關要件,簽署初審意見,在4個工作日內將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上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
(三)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審核。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申請材料的審查,進行核實和信息錄入,簽署審查意見,在3個工作日內上報區、縣(市)老齡部門,基本養老金的核實認定由街道勞動保障站負責。
(四)區、縣(市)老齡部門審批。區、縣(市)老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要及時納入津貼發放范圍,對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并退回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
(五)百歲老人申報材料須呈報市老齡部門備案。
補貼標準
四、發放程序
建立月報表制度。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要在每月的11日前將本地享受高齡津貼人員的新增、變更、注銷等情況報區、縣(市)老齡部門;各區、縣(市)老齡部門在每月的15日前將本區、縣(市)新增、變更、注銷等情況報市老齡部門;市老齡辦每月17日將匯總數據報市財政局。
區財政局應在每月25日前,將次月所需高齡津貼資金劃撥到市老齡辦指定銀行開設的高齡津貼資金代發帳戶,市老齡辦在應發當月10日前將高齡津貼劃撥到個人存折。
五、發放時間
經審批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從規定年齡生日的當月起計發津貼,每月10日后到指定銀行領取津貼。
六、動態管理
(一)每月回訪。社區(村)居委會要每月定期對老人進行回訪,回訪形式以電話回訪為主,入戶回訪為輔,了解老人健康狀況及津貼領取情況,并填寫回訪記錄。
(二)半年復審。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要每半年復審一次,復審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按照相關規定予以糾正。并將復審期間的變更、注銷等情況進行填表備案。
(三)不定期抽查。各區、縣(市)老齡部門要對享受高齡津貼待遇人員進行不定期抽查,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由區、縣(市)老齡部門予以糾正。
市老齡部門對高齡津貼資金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對全市高齡津貼發放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四)遷出人員管理。享受高齡津貼待遇人員戶籍跨區、縣(市)遷移的,應當在30日內到原戶籍所在社區(村)居委會辦理高齡津貼變更手續。戶籍遷出當月的高齡津貼由遷出地發放,自遷出的次月由遷入地發放。待遇人員遷出我市的,停止津貼發放。
(五)異地居住管理。享受高齡津貼待遇人員長期到戶籍地外居住的,應到戶籍所在地社區(村)居委會備案,并建立聯系渠道和聯系方式。社區(村)居委會要通過查驗戶籍簿、異地居住證明、網上視頻、有時間標記的照片等其中一種方式,每三個月了解一次待遇人員生存健康狀態。
異地居住人員離開居住地后沒有音訊之日起滿3個月,社區(村)居委會無法與之聯系的,停止發放津貼。因上述原因停止發放津貼的人員再度出現,經重新核準后,高齡津貼從停止發放津貼之月起補發。
(六)已故人員退出管理。享受高齡津貼人員已故的,社區(村)居委會要憑家屬提供的死亡證明辦理停發津貼手續。家屬不能及時提供死亡證明的,社區(村)也可以憑家屬確認,書面簽字并存檔,辦理高齡津貼停發手續。高齡津貼從死亡后的次月起停止發放(可按報表報出月份計算,當月死亡但已發出的津貼不再追回)。
享受高齡津貼人員已故,其家屬未能及時辦理高齡津貼停發手續的,多發的高齡津貼應由區、縣(市)老齡部門組織追回。有故意隱瞞騙取行為的,還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追回的款項,達到一千元即上繳市老齡辦。
(七)檔案管理。
1.每位老人的檔案要進行編號。
2.檔案資料要完整,主要資料要有:高齡津貼審批表,身份證、戶口簿、存折和代辦人身份證復印件,月回訪記錄、半年動態復查表、變更表等。
3.區、縣(市)、街道(鄉鎮)、社區(村)要將各月報表存貯在電子移動存儲設備里。
4.檔案保管期限為5年。
七、資金來源
百歲老人津貼和無基本養老金老人津貼發放資金由市財政承擔,擴面津貼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按6?4的比例承擔。
八、其他
(一)各區、縣(市)老齡部門為高齡津貼發放管理工作的主要責任部門,負責本區域高齡津貼發放管理工作。
(二)各級管理部門要加大高齡津貼政策的宣傳力度,設專人負責高齡津貼發放管理工作,嚴格把關,認真核實,及時辦理,準確無誤,把高齡津貼政策落到實處。
(三)群眾對高齡津貼政策執行情況提出異議的,可以向街道(鄉鎮)或區、縣(市)老齡部門提出。有關部門應盡快調查核實,并給予答復和解決。
(四)因工作人員失誤造成高齡津貼申報、發放不及時、不正確的,要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在高齡津貼發放管理中出現的問題,根據情節嚴重,應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的處分。
(五)本辦法由哈爾濱市老齡(退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