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精神,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了《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10條,分別就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的對象和條件、程序和用途、額度與期限、利率與貼息,以及有關貸款擔保基金、擔保機構、貸款管理與考核、監督與審計等管理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
《辦法》規定,凡年齡在60歲以內、身體健康、誠實信用、具備一定勞動技能的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伙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的,其自籌資金不足部分,在貸款擔保機構承諾擔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向商業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小額擔保貸款金額一般掌握在兩萬元左右,還款方式和計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商定,對下崗失業人員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可根據人數,適當擴大貸款規模。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擔保人同意繼續提供擔保的,商業銀行可以按規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水平確定,不得向上浮動。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
《辦法》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地級以上市都要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所需資金主要由同級財政籌集,專戶儲存于同級財政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封閉運行,專項用于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或其他信用擔保機構運作。省級政府設立的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應適當分擔地市貸款擔保基金的損失,具體分擔比例和運作方式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經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確定。
《辦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要簡化手續,為申請貸款的下崗失業人員提供開戶和結算便利。貸款期間,貸款銀行要定期與借款人聯系,了解其資金使用和經營情況,提供必要的財務指導。商業銀行地級以上城市分支行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達到20%時,應停止發放新的貸款,擔保基金代位清償降低貸款不良率后,可恢復受理貸款申請。貸款到期不能歸還至擔保機構履行代位清償責任之間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完)
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貸款的對象和條件。凡年齡在60歲以內、身體健康、誠實信用、具備一定勞動技能的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伙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的,其自籌資金不足部分,在貸款擔保機構承諾擔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向商業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第二條貸款程序和用途。小額擔保貸款按照自愿申請、社區推薦、勞動保障部門審查、貸款擔保機構審核并承諾擔保、商業銀行核貸的程序,辦理貸款手續。商業銀行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條件的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周內給予貸款申請人正式答復。借款人應將貸款用作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開辦經費和流動資金。
第三條貸款額度與期限。小額擔保貸款金額一般掌握在兩萬元左右,還款方式和計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商定,對下崗失業人員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可根據人數,適當擴大貸款規模。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擔保人同意繼續提供擔保的,商業銀行可以按規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條貸款利率與貼息。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水平確定,不得向上浮動。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微利項目是指由下崗失業人員在社區、街道、工礦區等從事的商業、餐飲和修理等個體經營項目,具體包括:家庭手工業、修理修配、圖書借閱、旅店服務、餐飲服務、洗染縫補、復印打字、理發、小飯桌、小賣部、搬家、鐘點服務、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嬰幼兒看護和教育服務、殘疾兒童教育訓練和寄托服務、養老服務、病人看護、幼兒和學生接送服務。每年年底,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各地市經辦銀行的貼息發生額度經當地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經財政部專員辦核準后,由經辦銀行上報其總行匯總,總行匯總后報財政部審核后撥付;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各地市經辦銀行向當地財政部門據實報告貼息發生額度,經當地財政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專員辦核準后,由省級財政部門報財政部審核后撥付。
第五條貸款擔保基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地級以上市都要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所需資金主要由同級財政籌集,專戶儲存于同級財政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封閉運行,專項用于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小額擔保貸款責任余額不得超過貸款擔保基金銀行存款余額的五倍。貸款擔保基金收取的擔保費不超過貸款本金的1%,由地方政府全額向擔保機構支付。
第六條貸款擔保機構。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或其他信用擔保機構運作,尚未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地區,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經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報經當地政府批準后可成立新的擔保機構。受托運作的信用擔保機構應建立貸款擔保基金專門賬戶,貸款擔保基金的運作與信用擔保機構的其他業務必須分開,單獨核算。
第七條貸款管理與考核。商業銀行地級以上城市分支行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達到20%時,應停止發放新的貸款,擔保基金代位清償降低貸款不良率后,可恢復受理貸款申請。貸款到期不能歸還至擔保機構履行代位清償責任之間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這期間,小額擔保貸款質量考評情況不納入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考核體系。
第八條貸款擔保基金的風險管理。省級政府設立的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應適當分擔地市貸款擔保基金的損失,具體分擔比例和運作方式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經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確定。貸款擔保基金對單個經辦銀行小額貸款擔保代償率達到20%時,應暫停對該行的擔保業務,經與該行協商采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并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商經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后,再恢復擔保業務。同級財政部門應會同經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確定貸款擔保基金的年度代償率的最高限額,對限額以內、貸款擔保基金自身無法承擔的代償損失,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予以彌補。
第九條貸款服務。商業銀行要簡化手續,為申請貸款的下崗失業人員提供開戶和結算便利。因申請人不符合貸款條件而不能提供貸款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提出改進建議,并將有關情況定期向上級行報告。貸款期間,貸款銀行要定期與借款人聯系,了解其資金使用和經營情況,提供必要的財務指導。
第十條監督與審計。各商業銀行要根據本辦法的要求,結合本行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要確保分支機構發放小額擔保貸款所需的資金和額度;隨時掌握本行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主動與就業工作主管部門溝通信息、協調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及各分支機構,要對當地商業銀行貫徹落實情況加強督促檢查。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會同經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制定和完善本地區的貸款擔保基金管理措施,積極支持商業銀行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業務,防范和控制風險,加強對貸款擔保基金和財政貼息監督檢查,確保政策落到實處。各地要將小額擔保貸款運行中的經驗及發現的問題,及時報送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