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變更撫養權的條件
我國《婚姻法》對子女撫養權的判定是從有利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同時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進行判斷。離婚后,要求變更撫養權也要從這一基本原則出發,具體而言,發生下列情形,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發生這樣的情況必然會影響到對小孩的教育和照料,特別是患傳染性疾病或喪失經濟來源的情況下,法院通常支持變更訴訟請求。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實踐中,有些夫妻在離婚時強烈要求爭取子女撫養權,目的是為了分得更多的財產,一旦達到目的就對子女不聞不問,或者在掙得子女撫養權成功卻沒有滿足財產分割的要求,就打罵子女以發泄、報復。這種情形近年來曝光頗多,法院通過支持變更撫養權。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十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已經具備相當的識別能力,偏愛選擇對自己“好”的一方共同生活。
撫養權變更的程序有哪些?
1、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另行起訴。
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后,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2、具有法定事由,應予支持變更撫養關系。具體的法定事由: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 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準許協議變更撫養關系。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后,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協議,只要沒有違法事項和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應予準許。
4、不允許擅自變更撫養關系。
司法實踐中,常常會出現沒有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情況,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對此,應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
(1)有正當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訴。離婚后,撫養子女的一方確實沒有盡到撫養責任,或者有虐待、遺棄子女等行為的,另一方為了保護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將子女騙走或搶走的,這種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應告知其依法起訴,由人民法院確定是否變更子女撫養關系。
(2)子女擅自變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訴。受一方撫養的子女因種種原因,如因受歧視、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確表示再也不愿與撫養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應代理其子女起訴,要求人民法院變更子女撫養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