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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關于印發廣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評估標準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障)局、民政局、衛生計生局(委),順德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衛生計生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省工傷康復中心,省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的規定,現制定《廣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評估標準》,請認真遵照執行。各地相關部門在執行《廣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評估標準》時,要明確責任,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的監督管理工作;民政行政部門負責對工傷保險輔助器具裝配機構提供的安裝及使用等服務進行監督管理;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提供的醫療及康復等服務進行監督管理。
二、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與符合標準條件的輔助器具裝配機構、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按協議進行管理,并及時將服務協議簽訂情況報送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以便全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資源的合理布局、統籌利用。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專家的組織及服務工作,民政、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管理權限負責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專家的隊伍建設,加強職業道德教育。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 東 省 民 政 廳
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7年3月10日
廣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評估標準
為規范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對輔助器具裝配機構、醫療機構申請成為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制定如下標準。
一、基本條件
(一)經相關部門批準成立,合法登記(注冊),具備法人資格,開展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及相關業務一年以上。
(二)輔助器具裝配機構應具有相應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資格證書,其中,假肢和矯形器生產裝配企業具有民政部門核發的《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證書》;納入醫療器械管理的,應具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醫療機構應當具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屬于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所屬醫療機構應具有《中國人民解放軍事業單位有償服務許可證》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事業單位有償收費許可證》,屬于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
二、管理服務
(一)有健全的財務、設備、質量等管理制度。財務管理須符合國家會計法和有關財務制度要求;各種設備、器材要建立規范的帳目,主要設備要建立檔案;明確常規操作技術規范和質量標準。
(二)能夠提供國家《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和《廣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的輔助器具配置服務。配置輔助器具的材料及質量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來源合法,有國家授權的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合格質量檢測報告,標注生產廠家、產品品牌、型號、材料、功能、出品日期、使用期和保修期等事項。能夠提供包括輔助器具需求和使用評估、訓練、配置、維修等服務,并建立各項業務檔案和輔助器具配置服務檔案。
(三)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具備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信息查詢和結算費用的網絡運行條件。
三、評估標準
符合上述基本條件和管理機制要求的輔助器具裝配機構和醫療機構,可申請評審。根據其申報的服務項目,按照《假肢、矯形器配置機構評分表》、《助聽器配置機構評分表》、《光學助視器配置機構評分表》和《假眼配置機構評分表》的評分事項及標準,逐項進行評審,評審得分達到90分以上的,即為可開展的服務項目,并取得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資質。
(一)假肢、矯形器配置機構評估標準
1.場地設置
業務用房面積達到200?以上,獨立設置評估室、取型室、修型室、成型室、裝配室、訓練室、機器室、組裝車間、倉庫,兼設有康復治療室,功能齊全、布局合理,符合國家勞動保護及環保規定,為工傷職工提供安全、衛生、舒適的適配環境和相應的后勤服務。
建筑設計體現無障礙設計,符合下列要求:門道有斜坡、能過輪椅等;有安全防護設計:地面防滑,過道、廁所有扶手等;通風良好,有溫度、濕度調節裝置。
2.人員配置
至少配有1名及以上國家認可的擁有假肢(制作)師、矯形器(制作)師職(執)業資格證書,且從事輔助器具配置工作5年以上的專業人員;民政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假肢和(或)矯形器裝配工2名;至少分別配有1名及以上專職康復治療師,1名及以上執業醫師。
3.設備設施
(1)制作設備:專業工作臺、配備承重取型架、恒溫水槽、矯形器陰型或陽型對線工具、平板加熱器、抽真空機、烘箱、激光對線儀、打磨機、帶鋸機、平面磨床,砂輪機、抽風吸塵系統等。
(2)訓練、治療設備:系列訓練用墊和床、姿式矯正鏡、常用規格的拐杖、助行器,平行杠,訓練用功率自行車,訓練用扶梯、上肢假肢肌電測試、訓練儀及日常生活訓練用具。
(二)助聽器配置機構評估標準
1.場地設置
設有診斷室、測聽室、耳模室、言語康復指導室、助聽器驗配室、助聽器維修室。
2.人員配置
2名及以上具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其中1名專業技術人員須具有耳鼻咽喉科專業高級任職資格;至少配有1名及以上持有國家認可的助聽器驗配師資格證書(四級)的專業技術人員。有聽力測試人員。
3.設備設施
(1)耳科檢查設備和備品:純音測聽儀、聲導抗儀、聽覺腦干誘發電位儀。
(2)測聽和助聽器驗配設備:聲級計、帶揚聲器的純音聽力計、計算機、編程器;
(3)耳模制作設備:印模注射筒、膠管擴管器、光固化機、手鉆、打磨鉆、打磨鉆孔工具、剔挖器等。
(4)助聽器維修設備。
4.其他要求
以上配備中的測聽和助聽器驗配設備要按規定定期送國家計量監督部門進行檢驗和校準。
(三)光學助視器配置機構評估標準
1.場地設置
設有視功能檢查室、訓練室或能提供訓練服務的場所。
2.人員配置
至少配有2名及以上驗光員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至少1名高級驗光員。
3.設備設施
(1)眼科檢查設備:眼科裂隙燈、檢眼鏡、眼底鏡、線狀鏡、筆式手電筒、視動性眼震儀、瞳距儀、帶狀光檢影鏡、弱視視力表、近用低視力視力表、單字視力表、近用對比敏感度測試儀、D16色覺圖譜、色覺檢查圖、立體視圖、普通視力表燈箱(含紅綠視標)、Amsler表格、條柵視力評估版LEA。
(2)低視力驗光室設備:驗光箱、試鏡架、便攜式低視力助視器驗配箱、低視力專用視力表燈箱。
(3)配備助視器保養維護設備。
(四)假眼配置機構評估標準
1.場地設置
設有獨立的制作安裝室。
2.人員配置
至少配有1名及以上從事假眼配置工作5年及以上的專業人員。
3.設備設施
配有加熱裝置、拋光機、拋光布輪、打磨機、打磨棒、壓榨器、鑄牙盒、消毒機、通風櫥。
上述(一)至(四)配置機構評估標準中的“人員配置”,屬非醫師類專業技術人員的應為本單位在職人員;屬醫師類專業技術人員的原則上應為本單位在職人員,確因工作需要,使用多點執業醫師的,應符合《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推進和規范醫師多點執業的若干意見》(國衛醫發〔2014〕86號)和《廣東省衛生計生委 廣東省中醫藥局關于醫師多點執業的管理辦法》(粵衛〔2016〕86號)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