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應該怎么擬寫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關于發布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一)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
為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津貼標準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氣溫以省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為準。
二、企業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具體條件,建立高溫季節津貼制度,并通過平等協商合理確定本單位的高溫季節津貼發放條件、范圍及具體標準。
三、企業在高溫天氣期間,應遵守國家、省防治高溫職業危害有關規定,根據本單位實際,合理安排職工工作,適當調整高溫、露天作業人員的作息時間,增加休息,減輕勞動強度,減少或停止高溫時段作業,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企業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不得因增加高溫季節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季節津貼。高溫季節津貼計入工資總額,在企業成本中列支。
五、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安全監管等部門和工會組織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監管,確保高溫季節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最大限度地減少高溫中暑造成的職業危害。
六、本高溫季節津貼標準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衛生廳
安徽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安徽省總工會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關于發布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二)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總工會關于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
滬勞保綜發(2007)30號
各有關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企業(集團)公司,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
為保護勞動者的健康,根據《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186號)要求,經研究,現就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津貼標準每天不低于10元。
二、企業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具體條件,建立高溫季節津貼制度,并通過民主協商合理確定本企業的高溫季節津貼發放條件、范圍及具體標準。
三、企業在發放高溫季節津貼的同時,不能影響高溫崗位工作勞動者的高溫崗位津貼的發放,并繼續做好高溫季節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
四、各企業,特別是從事高溫作業和戶外作業的行業,要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當氣溫達到35℃及以上時,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縮短工作時間。當氣溫達到38℃及以上時,除涉及國計民生、城市運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業外,工作環境不能滿足極端高溫條件作業的企業,可視實際情況采取暫停工作和保證休息等措施。
五、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督促和檢查,確保高溫季節保護職工健康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六、本通知下發前今年已有的高溫日,企業應按本通知規定發放高溫季節津貼。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