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的防暑降溫費發放標準有所不同,下面搜集了一些地方防暑降溫費標準,歡迎參考!
天津防暑降溫費標準:
《批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五部門關于建立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發布及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正常調整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8〕17號);
《關于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及2015年度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4〕103號)
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的月標準,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確定,計算時四舍五入保留到角。每年6月至9月按月發放或一次性發放。(2015年為每月140.6元)
陜西防暑降溫費標準:
《關于調整陜西省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陜人社發〔2011〕77號)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崗工作人員的防暑降溫費,執行標準為:從事室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天6元。防暑降溫費發放時間: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陜北地區為6月15日至8月15日。
山東防暑降溫費標準:
《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魯勞社〔2006〕44號)
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為: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個月計發。
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亦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正常勞動的天數折算發放。
經濟效益好、支付能力較強的企業今年仍可按4個月發放;支付能力一般的企業亦可只發放8月、9月兩個月的防暑降溫費。
近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下發《關于做好2017年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實做好2017年高溫天氣防暑降溫工作,有效預防和控制中暑事件的發生。
關于做好2017年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廳安健函〔2017〕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目前,全國各地即將進入高溫酷暑季節,為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切實做好2017年高溫天氣防暑降溫工作,有效預防和控制中暑事件的發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加強對防暑降溫工作的組織領導
防暑降溫工作直接關系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來,我國一些地區因夏季高溫天氣導致中暑甚至死亡事件時有發生,給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損害。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夏季高溫中暑對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危害,切實把防暑降溫工作作為當前一段時間的重要工作來抓,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明確工作任務,采取有效措施,推動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扎實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
二、強化用人單位主體責任,認真落實各項防范措施
各地區要加大對防暑降溫工作的宣傳力度,強化用人單位防暑降溫主體責任意識。凡工作場所存在高溫作業和夏季露天作業的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的有關規定,特別要落實好以下保障措施:
一是要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組織高溫天氣作業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及時調整作業崗位。
二是要在高溫作業場所增添必要的通風或降溫設備,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個體防護用品和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
三是要根據本單位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合理安排或調整勞動者夏季高溫天氣工作時間,適當增加高溫作業環境下勞動者休息時間,最大限度地減少勞動者高溫中暑事件的發生。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從事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是要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習,根據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數量及作業條件等情況,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足量的急救藥品。同時,要對勞動者進行高溫防護和中暑急救宣傳教育,增強勞動者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突出重點,強化監管執法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夏季高溫特點,突出重點行業領域和重點單位,加強對用人單位防暑降溫工作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同時,要督促相關部門加強對建筑工地、露天作業場所和高溫作業崗位的夏季防暑降溫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用人單位是否認真貫徹落實《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是否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是否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是否配備通風或降溫設備以改善作業條件,是否合理安排或調整高溫作息時間,是否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等情況。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行為,要依法進行查處;對問題嚴重的,要予以公開曝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對各地區防暑降溫工作情況進行抽查。
請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將本地區防暑降溫工作總結及監管執法情況,于2017年9月30日前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業健康司(聯系人及電話:孫棟梁,010-64463004)。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