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落戶政策具體是怎樣的?據悉,云南省戶籍新政2015年7月起實施,居民落戶條件將放寬。
“租房可以落戶、非婚生子可以落戶、超生子女同樣可以落戶……”昨日,云南省公安廳治安總隊傳來好消息,今年7月1日起,云南省將在全省范圍內推動新一輪戶籍改革,將實現“六大突破”。
超生、收養子女可正常落戶
沒有戶口,不能上學、不能買火車飛機票、不能上班……然而受政策法規影響,超生子女無法落戶、非婚生育無法落戶、異國婚姻無法落戶、事實收養無法落戶的狀況一直存在。
7月1日起,這些問題都會得以解決。”云南省公安廳治安總隊基層基礎處處長冒錫昆介紹,從今年7月1日開始全省各級公安機關進行新一輪戶籍改革,解決歷史原因形成的各種戶口遺留問題,如事實收養、非婚生子、計劃外生育子女、自發移民、跨境婚姻等群體的落戶問題。“以非婚生子為例,親生父母只需攜帶孩子出生證明、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到派出所就能落戶。”
直系親屬遷戶三代均可
以往直系親屬變更戶籍地址僅限與單代直系親屬,并且原則上僅允許未成年人跟隨父母進行落戶。而從7月1日起,除昆明市主城區外(五華、盤龍、西山、官渡、呈貢)三代以內直系親屬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可在實際居住地投靠落戶,不受年齡限制。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其他直系親屬投靠落戶時,需滿足人均住房面積不低于當地對住房困難家庭規定的標準。
這也就是說,如果孫子跟著奶奶居住,那么戶口則可落在老人戶籍上,而老人跟著子女居住,亦可將戶口落在兒女戶籍上。
租房者也能正常落戶
從7月1日起,云南省將放寬城鎮租賃性質的合法穩定住所落戶條件。
租賃性質的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除昆明市主城區外,實際居住在云南省范圍內租賃性質的合法穩定住所且辦理合法手續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可以申請在租賃性質合法穩定住所落戶;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請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落戶時,必須征得房屋產權人同意。
技校學生也能遷戶入校
7月1日云南將放寬現役軍人家屬投靠落戶條件。現役軍人配偶隨軍落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對現役軍人的配偶、子女不具備隨軍落戶條件,或者不愿意隨軍落戶的,如與現役軍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移至現役軍人父母或(外)祖父母戶籍地(昆明市主城區除外)投靠落戶。現役軍人在城鎮購買的合法穩定住所,其實際居住的直系親屬可以申請落戶。
此外,云南還將放寬大中專(技校)學生落戶條件。在我省大中專院校(技校)就讀的學生,入學時可自愿選擇是否將戶口遷入學校。畢業后可將戶口遷移至工作單位、本人合法穩定住所或入學前戶籍所在地。
全面放開小城鎮落戶限制
7月1日云南將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除昆明市主城區(含五華區、盤龍區、西山區、官渡區、呈貢區,下同)和綠春縣、彝良縣、東川區等特定城市以外的建制鎮和小城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在城區人口50萬?100萬的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和辦理《居住證》分別滿1年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農轉城”可以“反悔”
“這是為之前轉為城市戶口,但又不適應城市生活的農民朋友開通的綠色通道。”冒錫昆說,2012年以來有不少農民朋友受政策影響被迫轉成了城市戶口,失去了一些農村居民享有的權利。為了讓這部分群眾有一個再次選擇的機會,全省公安機關將從7月1日起受理“城轉農”的落戶政策,具體調整為,對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后,因不適應城鎮生活已返原籍地務農,或者在城鎮積累一定資金、資源、技能后返鄉創業的,如本人或其家庭成員(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農村原籍地具備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基本生產生活資料且實際居住,可將戶口遷回農村原籍地。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
云政發[2007]137號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近年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我省各地積極穩妥地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促進了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鎮化建設,受到了社會各界的支持和擁護。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的逐步完善,現行的戶籍管理制度仍難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已勢在必行。根據國家關于調整戶籍遷移政策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對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按照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城鄉發展,建立適應的新型戶籍管理制度,促進人員合理有序流動和農村富余勞動力向城鎮和非農產業轉移,推進我省城鎮化建設進程,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二)基本原則
一一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原則。遵循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始終堅持把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為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積極穩妥地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
一一按實際居住地登記戶籍關系的原則。通過按實際居住地登記戶籍關系,準確反映公民的身份和居住情況,為科學實施各項社會管理提供可靠依據。
二、改革的內容
(一)實行城鄉統一的戶籍登記管理制度
在全省取消農業戶、非農業戶及其他類型戶的登記管理模式劃分,實行“一元制”的戶籍登記管理制度,統一登記為“居民戶”。
(二)改革遷移落戶的準入條件
申請人在居住地同時具備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生活來源這兩個條件,準予在居住地落戶。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住宅;單位分配給職工長期居住未出售產權的住宅。穩定生活來源是指有合法收入、能夠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改革學生落戶辦法
凡參加國家統考,被我省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含高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錄取的, 入學時可自愿選擇是否辦理戶籍遷移手續。
對入學時沒有辦理戶籍遷移的學生,學校所在地派出所要將其納人暫住人口登記和管理,但嚴禁辦理暫住證和收取任何費用。對人學時已辦理戶籍遷移的學生,畢業時未在我省范圍內就業的,要將其戶口遷往人學前戶籍所在地或省外就業地。
在我省范圍內就業的畢業生,憑本人畢業證書和用人單位依法與畢業生簽訂的1年以上勞動合同,可在工作單位合法產權的駐地或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請落戶。若其工作單位在駐地無合法產權或集體戶口簿,以及本人無合法固定住所造成的落戶難問題,其單位駐地的公安派出所要建立直管公共戶登記和管理。
(四)改革“三投靠”的遷移落戶條件
1.夫妻間相互投靠并共同生活的,準予在被投靠方的合法居住地落戶,不受條件限制。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準予在成年子女合法居住地落戶,不受條件限制。
3.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殘疾人子女投靠父母并由父母供養共同生活的,準予在父母合法居住地落戶,不受條件限制。
(五)改革膳養孤寡老人的遷移落戶條件
瞻養孤寡老人的,憑公證部門證明, 準予將孤寡老人的戶籍關系遷人瞻養人的合法居住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事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是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向城鎮和非農產業轉移、推進城鎮化建設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全省經濟發展、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內容。各地、各部門要緊緊圍繞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積極順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措施,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推動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順利開展。要加強輿論引導,加大宣傳力度,為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依法審批戶口遷移工作
各級公安機關要做好戶籍遷移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嚴格按照落戶條件和程序行使戶口審批權。凡不符合落戶條件的,一律不予辦理;對在審批戶口遷移工作中弄虛作假、違法違紀的,要嚴肅追究責任。辦理遷移落戶手續除按規定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嚴禁任何地方、任何部門以任何理由在落戶遷移工作中搭車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
(三)加快相關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
實行城鄉統一的戶籍管理制度,將對現行的城市建設、人口計劃生育、農村土地承包、醫療衛生、教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軍隊轉業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政策產生重大影響。各地、各部門要深入調查研究,統籌謀劃并抓緊做好相關配套政策的修訂和完善工作,分情況、有計劃、有步驟、積極穩妥地推進相關制度的改革,確保相關制度改革與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銜接、整體推進、協調發展。
四、實施
本意見從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意見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云南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