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新消息,鄭州繼備受關注的新“限購令”出臺后,鄭州市房管局推出了相關細則解讀,以下是2017年鄭州新“限購令”的相關內容,以供參考!
據介紹,自2017年5月3日起,鄭州市住房限購區域調整為:市內五區、航空港區、鄭東新區、經開區、高新區、新鄭市、滎陽市、中牟縣。在上述限購區域內,依照《關于在鄭州市部分區域實施住房限購的通知》(鄭政辦〔2016〕64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調控工作的通知》(鄭政辦〔2016〕75號)和《關于進一步強化調控措施穩定全市房地產市場的通知》(鄭政辦〔2017〕58號)的有關要求實施限購政策。
購房居民家庭擁有住房情況指在限購區域內已完成網簽的新建住房、已取得不動產權證的住房、已取得交易確認單的存量住房。購房人在《鄭州市購房申請表》中承諾在限購區域內擁有住房情況及3年內無住房贈與行為,網簽機構應查詢購房家庭擁有住房情況,合同備案機構應核查購房家庭在限購區域內擁有住房情況和贈與情況。以家庭為單位購房的,購房人必須符合限購條件。
鄭州市住房信息查詢系統應按照限購區域進行調整,在調整到位前鄭州市房產檔案館、鄭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記中心、新鄭市、滎陽市、中牟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建立聯動機制,指定專人負責,做到信息共享及時傳遞,按照文件要求做好住房限購工作,對于不如實申報擁有住房情況及贈與行為的購房人暫停網簽備案,開發企業不得向其出售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購買時間以網簽合同時間為準,存量住房購買時間以網簽合同確認時間為準。取得《不動產權證》時間以權證上載明的時間為準,不滿3年不得上市交易。
單身人士包含未婚、離異、喪偶等。
企業注冊時間以營業執照上注明的企業成立日期為準。
鄭政辦〔2017〕58號文件第4、5條所規定的鄭州市行政區域,不僅包括已實施限購政策的區域,也包括暫未實施限購政策的區域。
以往文件與本文件有沖突的以本文件為準,未盡事宜以原有文件為準。
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關于進一步落實住房調控措施的通知
(鄭房〔2017〕71號)
各縣市(區、管委會)房地產管理部門,各相關單位:
為落實《關于進一步強化調控措施穩定全市房地產市場的通知》(鄭政辦〔2017〕58號)通知精神,根據市場實際情況,現就住房限購政策落實的具體工作明確如下:
一、自2017年5月3日起,住房限購區域調整為:市內五區、航空港區、鄭東新區、經開區、高新區、新鄭市、滎陽市、中牟縣。在上述限購區域內,依照《關于在鄭州市部分區域實施住房限購的通知》(鄭政辦〔2016〕64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調控工作的通知》(鄭政辦〔2016〕75號)和《關于進一步強化調控措施穩定全市房地產市場的通知》(鄭政辦〔2017〕58號)的有關要求實施限購政策。
二、購房居民家庭擁有住房情況指在限購區域內已完成網簽的新建住房、已取得不動產權證的住房、已取得交易確認單的存量住房。購房人在《鄭州市購房申請表》中承諾在限購區域內擁有住房情況及3年內無住房贈與行為,網簽機構應查詢購房家庭擁有住房情況,合同備案機構應核查購房家庭在限購區域內擁有住房情況和贈與情況。以家庭為單位購房的,購房人必須符合限購條件。
三、鄭州市住房信息查詢系統應按照限購區域進行調整,在調整到位前鄭州市房產檔案館、鄭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記中心、新鄭市、滎陽市、中牟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建立聯動機制,指定專人負責,做到信息共享及時傳遞,按照文件要求做好住房限購工作,對于不如實申報擁有住房情況及贈與行為的購房人暫停網簽備案,開發企業不得向其出售住房。
四、新建商品住房購買時間以網簽合同時間為準,存量住房購買時間以網簽合同確認時間為準。取得《不動產權證》時間以權證上載明的時間為準,不滿3年不得上市交易。
五、單身人士包含未婚、離異、喪偶等。
六、企業注冊時間以營業執照上注明的企業成立日期為準。
七、鄭政辦〔2017〕58號文件第4、5條所規定的鄭州市行政區域,不僅包括已實施限購政策的區域,也包括暫未實施限購政策的區域。
八、以往文件與本文件有沖突的以本文件為準,未盡事宜以原有文件為準。
2017年5月2日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強化調控措施穩定全市房地產市場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遏制房地產投機炒作行為,穩定市場、穩定房價,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1.調整商品住房限購區域。在《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在鄭州市部分區域實施住房限購的通知》(鄭政辦[2016)64號)規定的限購區域基礎上,增加新鄭市、榮陽市、中牟縣。
2.在上述限購區域,暫停向注冊時間不足3年的企業(不含專管住房租賃業務的企業)銷售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下同)。
3.在上述限購區域,暫停向己擁有一套以上(含一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單身人士出售住房。
4.在鄭州市行政區域內,2017年5月3日(含)之后購買的住房,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不滿3年的不得上市轉讓。
5.在鄭州市行政區域內,2017年5月3日(含)之后通過贈與方式轉讓住房,自簽署《贈與合同》并辦理轉讓確認手續之日起,贈與人滿3年后方可再次購買住房。
本通知自2017年5月3日起實施。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