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22日,《重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公布。正式公布的《辦法》與此前公布的草案差異不大,沒有對網約車駕駛員戶籍所在地提出要求。
《辦法》要求,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四)機動車行駛證由本市公安機關核發,且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車輛所有人地址所屬區域與擬經營區域一致;
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計稅價格應當高于同期巡游車價格。
在主城區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其車輛行駛證初次注冊登記之日至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間隔時間不超過2年,并符合以下具體標準:
(一)采用增壓發動機的車輛,排量在1.5T及以上,采用自然吸氣發動機的車輛,排量在1.8L及以上,車輛軸距不少于2650mm;
(二)新能源車輛,發動機功率不低于90kW,續航里程不少于200km,車輛軸距不少于2650mm;
(三)混合動力車輛,發動機功率不低于90kW,車輛軸距不少于2650mm。
主城區以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參照前款車輛標準執行,也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另行制定車輛標準。
根據需要,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對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具體標準進行調整。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身體健康;
(五)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
(六)申領之日前5年內無被吊銷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記錄。
重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309 號
《重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7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黃奇帆
2017年12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加強對網約車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協作機制,解決網約車管理重大問題。
市、區縣(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相應的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且服務機構在本市辦理工商注冊登記;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和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規定的申請材料中,第五項、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的材料,應當由企業提供企業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的結果。
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審核。
第七條 在本市多個行政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在主城區外單一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經營區域所在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在本市多個行政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經營范圍為網約車,經營區域為本市,經營期限為4年。
在主城區外單一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經營范圍為網約車,經營區域為所在行政區,經營期限為4年。
經營期滿需要延期經營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經營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
第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市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蛘呓K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