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戰、涉核軍隊退役人員身份認定工作的流程和文件
一:認定參戰、參核人員身份的政策依據:
民發[2007]102號民政部關于落實優撫對象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有關政策的實施意見,這是一個機密文件,戰友們可以百度查找,能夠找到原文。
二:認定的人員范圍
登記認定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范圍是目前居住在農村的或城鎮無工作單位且生活困難的以下兩種對象:
(一)1954年11月以后參戰
退役人員
參戰退役人員是指曾在軍隊服役并參加過作戰的退役人員。作戰是指武裝力量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具體界定為:我軍為抵御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為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和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主要包括:自衛還擊作戰、防御作戰、對逃離大陸的國民黨軍隊的作戰、出國支援作戰、平息地區性武裝叛亂作戰,以及軍委、總部認定的其他作戰行動。參戰人員包括直接參加戰斗的人員和作戰指揮人員、作戰保障人員。部隊執行維護社會穩定、戒嚴、平息動亂暴亂、搶險救災、出國維和等任務不包含在作戰范圍。
根據《民政部關于落實優撫對象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有關政策的實施意見》和民政部《關于參戰退役人員身份認定中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規定,“參戰退役人員包括直接參加戰斗的人員和作戰指揮人員、作戰保障人員”,其中,“作戰保障人員”是指在作戰環境下進行后勤保障的人員。
(二)原8023部隊和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
8023部隊退役人員是指原國防科工委21試驗基地,1964年至1996年,在新疆等地執行核試驗任務的軍隊退役人員。
其他參加核試驗部隊退役人員是指參加核試驗效應試驗退役人員、執行過核試驗保障任務的退役人員、參加過核爆炸條件下軍事演習的退役人員、與原8023部隊駐同一區域內的其他部隊的退役人員、曾在核導彈、核潛艇等涉核崗位服役的退役人員。
三:組織實施和基本原則
調查認定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實施,由本人戶籍地村(居)委會、鄉(鎮、街道)和縣(市、區)民政部門統一組織調查、申報和審定。
參戰人員身份認定工作,涉及面廣,年代久遠,情況復雜。對此,我們按照既嚴格把握政策,又實事求是、尊重歷史、寬嚴適度、注重依據的原則,先易后難,分批認定,深入細致地做好工作。
對參戰人員及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的身份認定,主要以本人檔案資料中的有關文字記載和本人提供的參戰立功、授獎證件等相關證明材料為依據。
四:申報認定程序
(一)申報登記。相關人員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退伍證、參戰立功、授獎證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向本人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書面提出申請,填寫《參戰涉核人員情況說明表》(見附件1),村(居)委會進行初審后填寫《省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登記審核表》(見附件2)上報鄉(鎮、街道)。
(二)調查審核。鄉(鎮、街道)向申請人所在部門、單位調閱本人檔案,以個人檔案原始記載為依據,認真核實其身份,并做好登記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后,將有關《登記審核表》、《人員花名冊》和個人有關資料復印件、以及個人檔案等材料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三)會審確認。縣級民政部門對上報的材料,組織專門人員進行集體審核,逐一審定。對經審定符合條件的,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和村(居)委會張榜公示。對公示期間及以后有異議的,要組織調查核實。對經查實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健全檔案和建立數據庫。對上述所有申報登記人員的資料,縣級民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檔案,統一保管存放。同時對所有經審核確認的參戰和涉核人員由縣級民政部門組織人員填寫《部分軍隊退役人員信息采集表》(另發),錄入軍隊退役人員數據庫,每年12月31日前更新一次,并認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五:認定工作需要把握的問題
(一)對檔案無參戰記載或無檔案的人員身份認定。一是由本人寫一份參戰經過的材料。二是有2名戰友出具證明材料,并親自到縣級民政部門當場填寫《參戰人員證明表》(見附件3)。證明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是已經認定的參戰人員;(2)與被證明人必須具有“四同”,即同時參戰、同地點參戰、同一個部隊代號、同屬一個營級單位;(3)承諾對出具的證明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對檔案中有關參戰記載的認定。只要在個人檔案中,如記載有“在自衛反擊戰中(以來)…..”,或“在作戰中….. ”、“在戰斗中…..”、“在(到)前線…..”,或“履行了國際主義義務”等文字表述,其記載時間與軍委、總部認定的14次作戰行動時間一致的,可認定為參戰人員。但對于只有請戰表述,沒有參戰結論的,或只有“戰備、備戰、訓練、留守、國防施工”等表述的,不予認定。
(三)對有關國家發給的參戰慰問信的認定。對個人保管了有關國家(如越南、柬埔寨)發給的外文慰問信,只要該慰問信為原始件,本人檔案有相關服役的記載,或本人保留的退伍證與當時援越、柬的時間吻合,可認定參戰。但對所提供的慰問信應做好標識并復印后存檔。
(四)對個人持有的參戰紀念章、紀念物品的認定。對個人持有的參戰紀念章、毛巾、茶缸等紀念物品,不作為參戰身份認定的依據。主要考慮這類紀念品數量眾多,紀念品上又沒有本人姓名,容易相互轉借,如以此認定參戰身份容易造成混亂。
(五)對于個人檔案中無參戰記載或找不到檔案人員的認定。無參戰記載或找不到檔案,同時又沒有戰友證明的人員,屬人數相對較多且反映強烈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派專人前往他們的原部隊查閱有關原始資料,只要部隊有原始參戰記載,其原部隊番號與個人檔案或退伍證中部隊番號一致的,可作為認定的依據。
(六)對“無工作單位”的界定。其中的“無工作單位”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1)退伍后從未安置過工作且未曾就業;(2)退伍后安排過工作的在職退伍軍人,同時具備依法與所在單位解除勞動(聘用)關系及工作關系、未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未再就業三個條件的。
六:所需資料和申請程序
所發的有關表格由各地自行印制。
(一)申請材料:
1.本人申請;
2.戶口本、身份證;
3.退伍軍人證、參戰/涉核崗位檔案記載;
4.有效失業登記證明;
(二)認定對象:
1.1954年11月以后參戰退役人員;
2.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是指原國防科工委21試驗基地,1964年至1996年在新疆等地執行核試驗任務的軍隊退役人員);
3.其他參加核試驗部隊退役人員(是指參加核試驗效應試驗退役人員、執行過核試驗保障任務的退役人員、參加過核爆炸條件下軍事演習的退役人員、原與8023部隊駐同一區域內的其他部隊的退役人員、曾在核導彈、核潛艇等涉核崗位服役的退役人員;
4.以上人員認定的條件:退役后目前居在農村或城鎮無工作單位且生活困難。
5.認定參戰、涉核身份的依據主要以本人檔案參戰涉核記載和中央軍委、總參下發的參戰名錄為依據,檔案記載必須與中央軍委認定的14次作戰時間、行動一致方可認定。
(三)辦事程序:
1.參戰、涉核退役人員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工作站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參戰涉核人員情況說明表》,社區工作站進行初審后填寫《省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登記審核表》上報鎮或者街道辦。
2.鎮或者街道辦調閱申請人檔案資料,認真核實身份,符合條件的進行登記簽署意見,將相關材料上報區級民政部門審核。
3.縣(區)級民政部門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定,符合條件的由申請人戶籍社區工作站張榜公示。
4.對公示無異議的,縣(區)級民政部門將材料報地級市民政局復核,再由地級市民政局報省民政廳備案。
5、待審定、復核、備案手續完成后,由區級民政部門填寫《部分軍隊退役人員信息采集表》錄入數據庫統一管理,按規定享受相關補助和優待。
(四)受理單位:各縣(區)民政部門
《關于落實優撫對象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有關政策的實施意見》
民政部文件民發[2007]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劃單列 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切實做好優撫對象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相關政策的完善落實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一、民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圍繞民政部門牽頭負責的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向部分參戰退役人員、原8023部隊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發放生活補助,以及實施《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等3個政策,民政部門的職責有四項:
1、落實對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提高撫恤補助標準工作。
2、對部分參戰退役人員進行核查認定、數據統計,做好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生活補助發放工作。
3、對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中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人員,發放生活補助;對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進行核查認定、組織體檢、數據統計,落實相關撫恤補助待遇。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勞動保障、衛生部門制定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具體實施辦法,落實有關醫療保障政策。
(二)統籌研究,做好生活有特殊困難的1993年至1999年軍隊復員干部的救助工作。
(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落實1993年至1999年軍隊復員干部住房政策、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等兩項政策,以區(縣)為單位,將掌握的本地區復員退伍軍人有關資料及時提供給相關部門。
二、參戰退役人員及參加核試驗退役人員的核查認定核查認定工作按照屬地原則組織實施,由參戰、參試人員本入戶籍地村(居)委會、鄉(鎮、街道)和縣(市、區)民政部門統一組織調查、申報和審定。
(一)有關對象及其范圍的界定
1、參戰退役人員。參戰退役人員是指曾在軍隊服役并參加過作戰的退役人員。作戰是指武裝力量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具體界定為:我軍為抵御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為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和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主要包括:自衛還擊作戰、防御作戰、對逃離大陸的國民黨軍隊的作戰、出國支援作戰、平息地區性武裝叛亂作戰,以及軍委、總部認定的其他作戰行動。參戰退役人員包括直接參加戰斗的人員和作戰指揮人員、作戰保障人員。1954年11月1日以來,我軍的主要作戰有:
(1)解放-江山島作戰(1954年11月至1955年2月)
(2)川、甘、青、藏、滇地區平叛作戰(1955年12月至1982年12月),包括四川涼(山)茂(縣)西(昌)地區平叛,西藏平叛(含甘肅、青海、新疆部分地區藏區)
(3)炮擊全門作戰(第一階段為1953年8月23日至1959年1月7日,第二階段為1960年6月17日、19日)
(4)中面邊境勘界警衛作戰(1960年11月22日至1961年2月9日)
(5)中印邊境自衛反擊(1962年10月20日至11月21日)
(6)“八?六”海戰(1965年8月6日)
(7)崇武以東海戰(1985年11月13日至14日)
(8)援越抗美作戰(1965年6月至1973年8月)
(9)援老抗美作戰(1968年1月至1978年5月)
(10)珍寶島自衛反擊作戰(1969年3月)
(11)西沙群島自衛反擊作戰(1974年1月)
(12)中越邊境自衛還擊作戰(1979年2月17日至3月16日)
(13)“老山、耆陰山”地區對越防御作戰(1979年10月至1989年10月)
(14)南沙群島自衛反擊作戰(1988年3月)
2、原8093部隊和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8023部隊是原國防科工委21試驗基地20世紀六七十年代的代號,從1964年至1996年,多次執行核試驗任務。現為總裝備部21基地,駐地在新疆馬蘭。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包括參加過核試驗效應試驗的退役人員,執行過核試驗保障任務的退役人員、參加過核爆炸條下軍事演習的退役人員,與原8023部隊駐同一區域部隊的退役人員、曾在核導彈、核潛艇部隊涉核崗位服役的退役人員等。民政部門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情況組織調查、申報和審定。
(二)申報登記和初審程序相關人員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退伍證、參戰立功、授獎證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凡個人向原所在部隊索取的證明材料無效),向本人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并辦理登記手續,填寫有關登記審核表。村(居)委會進行初審后上報鄉(鎮、街道)。鄉(鎮、街道)向申請人所在部門、單位調閱本人檔案,以個人檔案原始記載為依據,認真核實其身份,并做好登記工作。對符合條件和簽署意見后,將有關登記審核表、人員花名冊和個人有關資料復印件、以及個人檔案等材料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三)會審認定和建立檔案縣級民政部門對上報的材料,組織專門人員進行集體審核,逐一審定。對經審定符合條件的,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和村(居)委會張榜公示。對公示期間及以后有異議的,縣級民政部門要組織調查核實。經查實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本人并說明理由,調查后有疑義的,應請示省級民政部門。對上述所有申報登記人員的資料,縣級民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檔案和數據庫,并認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申報登記和核查審定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申報登記和核查審定過程中需相關人員填寫的表格,由各地根本心想事成地情況自行制作,但表格內容應包括民政部制發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信息采集表》(附件1)中的項目。審定工作結束后,省級民政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人員信息填入《部分軍隊退役人員信息采集表》,待今年底明年初民政部優撫信息管理系統升級改造完成后,統一錄入系統,并與其他重點優撫對象一樣,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機制。
三、數據統計和資金撥付審批工作結束后,縣級民政部門要及時統計核實相關數據,逐級匯總,并抄報同級財政部門復審,省級民政部門應于2007年9月15日前將本地區參戰退役人員、原6023部隊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的統計結果分別填入《部分軍隊參戰退役人員情況統計表》(附件2)和《部分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情況統計表》(附件3),送同級財政部門復審后報民政部。民政部根據審定的實際人數編制資金預算,及時向財政部報送有關情況,商請財政部下達有關補助經費。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在認真審核基礎上,及時安排應由地方負擔的撫恤補助資金,統籌撥付使用上級補助資金,按時足額把撫恤補助費發到個人手中,同時逐級建立數據統計審核的長效機制,定期匯總上報。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認識,強化組織領導。各級民政部門一定要從和諧社會、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思想和行動切實統一到中央精神上來。要將這項工作作為當前重要的政治任務,提上即力日程,認真組織、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主動提供有關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共同做好有關工作。
(二)加強宣傳教育,開展檢查監督。各地要通過各種形式,認真做好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要把黨和政府對這部分人員的關心愛護宣傳到位,把政策內容宣傳到位,做到家喻戶曉。同時,要堅持解決實際問題和做好思想工作相結合,教育引導他們繼續保持革命軍人的優良品質,努力提高條件下的適應能力和競爭能力,教育引導他們增強法制觀念,增強大局意識,以實際行動自覺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要加強督促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解決。附件1、《部分軍隊退役人員信息采集表》 2、《部分軍隊參戰退役人員情況統計表》 3、《部分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情況統計表》
民政部辦公廳
2007年7月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