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士官退伍轉業安置
一、職責
1、擬訂全省退役士兵(含士官)、復員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以及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并組織實施;
2、指導全省接收安置工作;
3、負責指導全省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訓和就業工作;
4、指導全省軍隊離退休干部休養所(站)和軍供站、供水站建設與管理工作。
二、具體服務內容
1、軍隊復員干部、軍隊離退休人員、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轉業士官安置去向審定
2、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護理費核準;
3、軍隊離退休人員、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
三、法律依據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服務管理辦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及有關文件精神。
四、辦事程序
(一)軍隊復員干部、軍隊離退休人員、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轉業士官安置去向審定
1、根據民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有關精神,及時開展年度安置去向審定工作;
2、軍隊各大單位提交待審定人員相關材料;
3、向軍隊大單位反饋審定結果;
4、審定結果報民政部優撫安置局,作為交接的依據。
(二)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護理費核準
1、個人向服務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2、服務管理單位初審后,經民政局同意,報省民政廳復審;
3、省民政廳組織省級評殘專家組成員進行審核;
4、符合條件的從核準下月起兌現相關待遇。
(三)軍隊離退休人員、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
1、向安置地下達年度接收計劃;
2、軍隊大單位提交待移交人員檔案;
3、符合條件的,向移交部隊開具《接收通知書》、向接收地民政部門開具《安置介紹信》,不符合條件的將檔案返回移交部隊;
4、移交人員所在部隊持《接收通知書》和《安置介紹信》到安置地民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