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士官退伍軍人就業安置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民政部總參謀部關于做好2015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發〔2015〕3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做好我省201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對象
(一)義務兵。服現役滿2年未被選取為士官的;由于傷病殘等原因滯留部隊服現役超過2年的;服現役未滿2年因政治、身體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現役的。
(二)士官。服現役滿8年、16年未被選取為高一級士官的,服現役滿5年、12年因編制限制未被批準繼續服現役的;年滿55歲或者服現役滿30年以上的;超過本崗位規定最高服現役年限的,因國家和軍隊建設需要退出現役的,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本人申請退出現役的,以及因現實表現、工作能力、身體狀況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現役的。
符合退休、供養條件的退役士兵,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接收安置手續。
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政策措施
(一)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對象。
1.2015年冬季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未選擇自主就業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1)服現役滿12年的士官;
(2)服現役期間榮獲平時二等功以上獎勵或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兵;
(3)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2.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5年冬季退出現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條件,退役時未選擇自主就業安置的,可以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謀職業的方式安置:
(5)服現役滿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條件的士官;
(6)服現役滿上士軍銜規定年限的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的士官;
(7)因公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官;
(8)從城鎮(非農業戶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從高校在校大學生中征集入伍(不復學)且服役期間被選取為士官的。
3.符合第⑴項至第⑺項條件的退役士官的檔案由省民政廳集中審核交接;其他退役士兵的檔案,由所在部隊直接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門。對于義務兵中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因戰被評定為5至8級殘疾、是烈士子女的,逐級報省民政廳審批。
(二)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就業。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各類社會組織,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不得下發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文件,嚴禁拒絕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屬單位接收退役士兵,嚴禁以勞務派遣、有償轉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細化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在招錄公務員和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以及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按比例預留崗位擇優招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的措施辦法,充分發揮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安置退役士兵的主渠道作用。要結合城鎮化進程和公共服務均等化要求,挖掘社區服務、社會工作、農技推廣等基層公共管理和服務領域的就業潛力,力爭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提供更多收入有保障的就業崗位。要研究制定公開公正公平的退役士兵安置辦法,量化服役貢獻,實行“陽光”安置。
駐穗的省直屬機構、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務,由省民政廳會同省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資委制定下達;其他省直屬機構、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務,由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駐粵的中央單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務,按有關規定辦理。安置地縣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擬訂接收安置計劃、落實接收單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用人單位下達。各地務必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開出安置介紹信,并督促有關單位確保退役士兵上崗就業。
(三)落實好退役士兵的安置補助政策。
2015年冬季退役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當地2015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發放一次性補助金。退役士官從服滿義務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在義務兵補助金基礎上增發5%(即按應發義務兵補助金的5%標準增發)。各地可根據上述原則制定具體補助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