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村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呢?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有需要的朋友有所幫助。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補償。
拆遷補償安置實行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的形式。被拆遷人有權選擇具體補償形式。被拆除房屋的附屬物不實行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補償。
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的面積,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其他合法房產憑證上記載的建筑面積結合本條例規定計算。
第二十三條 房屋拆遷的貨幣補償標準價,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價格、土地、房屋拆遷等行政主管部門以當地同類商品房的上一年度平均價格為依據,按照不同地段、不同使用性質分別確定,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核準后施行。貨幣補償標準價,由市、縣人民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貨幣補償標準價確定前,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召開聽證會,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具體拆遷項目的貨幣補償,按照拆遷許可證核發時政府公布的貨幣補償標準價執行。
第二十四條 貨幣補償金額,按照經依法核準的貨幣補償標準價,減原房屋重置價成新折扣,加裝飾裝修費用計算。
裝飾裝修費用的補償,按照當地實際價值結合折舊計算;具體補償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五條 拆除產權屬于學校、醫院、敬老院、幼兒園、影劇院且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同地段、同使用性質商品房價格,結合原房屋裝飾裝修費用,給予一次性補償;根據城市規劃配套要求,確需重建的,拆遷人應當予以重建。
第二十六條 拆除有產權或者使用權糾紛的房屋、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共有人不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共有房屋,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搬遷期限內拆遷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房屋拆除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七條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抵押權人和抵押人不能重新設立抵押權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辦理提存公證,并及時通知被拆除房屋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
第二十八條 拆遷范圍內的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必須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可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九條 城市房屋拆遷涉及公共設施或者各種管線遷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規定期限自行遷移,所需遷移費用,由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三十條 對拆遷范圍內的花木、綠地,應當盡可能保留。如不能保留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予以補償。
私人房屋拆遷后,其庭院內的樹木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