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知道湖北省農村征地補償新政策湖北省農村房屋拆遷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嗎?征地補償標準的確定受哪些因素的影響呢?征地補償標準在今年是否有新的變化?快跟著小編的步伐一起閱讀下文進行了解,祝您閱讀愉快!
最新湖北省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第十九條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第二十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一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單位自管、私人住宅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房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償還房土建單方造價與原房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原房成新率不足六成的,應按六成標準補足差價);超過原房建筑面積的部分,在安置標準以內的,按土建單方造價結算,多于安置標準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不足原房建筑面積的部分,按原房重置價格結算。
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的地段差,可予補償。其具體補償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因自然間不可分割,使總安置使用面積增加不超過三平方米的,按償還房本身建筑造價結算。
拆除房管部門直管住宅房屋,應以安置的建筑面積歸還房屋產權。
第二十二條 作價補償,由拆遷人按原房屋建筑面積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三條 拆除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按其原性質、原規模,按城市規劃安排重建償還,或者按重置價格給予補償,補償款仍用于公益事業建設。
第二十四條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評估作價、成新鑒定和重置價格、新房土建單方造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核定,并依照物價變化情況按年適當調整。
第二十五條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原租賃契約條款變更的,契約應當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六條 拆除有糾紛房屋,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七條 拆除不以建筑面積為計算單位的房屋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八條 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和未定期限已使用二年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使用不到二年的臨時建筑,根據使用時間給予重置價格10%至50%補償。
第二十九條 因拆遷工作不善,使城市通信纜線、供電線路、管道設施遭受破壞的,拆遷人應承擔修復責任或者補償直接經濟損失。
拆遷安置
第三十條 在拆遷范圍內,具有正式戶口并取得房屋產權證或正式住房證的公民,持有營業執照或者作為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由拆遷人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給予安置。
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決的,應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
第三十一條 對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根據建設工程總體性質確定。建設工程為住宅或含住宅的,應原地安置。
對從好地段遷入差地段的安置,可無償增加10%至30%的安置面積。
第三十二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積安置。
第三十三條 拆除住宅房屋,按使用面積安置。原則上拆除多少安置多少。按原面積安置有困難的,可參照當地人均居住面積水平,增加安置面積。
第三十四條 拆遷私人自己作為依法營業并以此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非住宅房屋,應按原建筑面積和原使用性質進行安置;出租給他人使用的私人非住宅房屋,按住宅安置,對承租人不予安置;經批準利用私有住宅改為非住宅用房的,其安置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
拆遷以出租房屋為生的孤寡老人、殘疾人私有的房屋,拆遷人應安排房屋所有人的生活出路。
第三十五條 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要求減少或放棄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積。可按應安置房屋的土建造價50%予以鼓勵。
第三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遷出的,由拆遷人付給搬家補助費。搬家補助費標準每戶一百至二百元;臨時過渡的,加一倍補助。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房過渡的,拆遷人應按拆除房屋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每月五角至二元的標準,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延長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的,拆遷人應付給被拆遷人延長過渡期的臨時補助費。延長不到半年的,按拆除房屋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每月一至三元予以補助;延長半年或半年以上的,按拆除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每月三至五元予以補助。
第三十八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適當付給補助費。補助費標準由各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本條和第三十六、三十七條規定的補助費標準,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按物價變化情況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