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居住證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就可以申領
2009年10月1日,《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正式施行,已經施行了14年的流動人口暫住證制度正式終結。
不過當時的居住證還分為兩種,也就是《浙江省臨時居住證》和《浙江省居住證》,申領條件也不同,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時,就可領到公安機關頒發的《浙江省臨時居住證》;
申領《浙江省居住證》的條件是:持有《浙江省臨時居住證》,連續居住滿3年;有固定住所;有穩定工作;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幾年過去,流動人口管理也與時俱進。記者注意到,在《修訂草案》當中,取消了《浙江省臨時居住證》,而申領居住證的時限也變短了。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榮介紹,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就可以申領居住證。
流動人口申領《浙江省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服務管理機構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相片,就業、居住或者就讀的證明材料。
《浙江省居住證》是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一次。
關于登記要充分利用手機客戶端申報居住登記
以往辦理居住證,必須要自己到公安機關,費時也費力。陳榮說,在進行立法調研的時候,不少地方和專家就提出,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人口流動量不斷增大,應當盡量減輕流動人口個人的申報負擔,轉變為有關部門主動提供服務。
這其中,出租屋是流動人口集中地,賓館酒店、醫療機構、學校、救助站等也是流動人口聚集的地方。
因此,在《修訂草案》中,新增了這樣的內容: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并向公安機關辦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記。已經由賓館酒店、醫療機構、學校、救助站登記身份信息的流動人口,可以不申報居住登記。
此外,為了讓信息多走路,群眾少跑腿,還明確公安機關應當主動為申報居民登記和變更登記提供服務,充分利用手機客戶端、互聯網等信息化手段,方便流動人口、有關單位和個人申報居住登記、報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