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金華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金政發〔2012〕58號
婺城區、金東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現將《金華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金華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金華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11〕57號)等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范圍內因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與補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補償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負責市區范圍內投資規模大、跨區域等建設活動涉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各區政府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金華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由婺城區政府委托金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實施。
第五條 市建設局為市房屋征收部門,下設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市區范圍內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對各區房屋征收部門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區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轄區范圍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各區政府不得按建設項目設立臨時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七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按職責權限由市、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八條 各區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編制房屋征收年度計劃。
每年10月31日前,區房屋征收部門應將本行政區域下一年度的房屋征收計劃報送市房屋征收部門。市房屋征收部門會同市發改委對年度房屋征收計劃進行審核,并報市政府批準。
第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年度征收工作經費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同級政府部門預算。
第十條 申請征收房屋的單位應向有權限的政府書面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
(二)城鄉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活動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材料及規劃紅線圖;
(三)涉及環境保護的項目應當提交環評報告;
(四)未列入年度征收計劃的需提交發改部門出具的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材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項目還應提供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材料)、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建設活動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材料;
(五)征收補償資金及安置房落實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予以配合。被征收房屋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調查結果公布之日起5日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書面意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收到被征收人書面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并書面答復被征收人。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在房屋征收范圍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發改委(局)、城鄉規劃、房地產管理、國土資源、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工商登記等相關手續,暫停辦理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 市、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行政執法等部門,按城鄉規劃法等相關規定,對征收范圍內未明確用途、未經合法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處理,認定結果應及時公布。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用途為準。符合以下條件改變房屋用途的被征收人應當向國土資源、房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的,根據房屋所有人的申請,按改變后的用途認定。其中改為商業用房的,應持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
(二)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后,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前,經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同意改變房屋用途的,取得相關批準文件,根據房屋所有人的申請,按改變后的用途認定。
被征收人申請辦理房屋用途變更手續前,應當依法向國土資源部門繳納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繳納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條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公布的調查結果,擬訂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房屋征收目的和范圍,征收范圍內房屋調查登記基本情況,補償安置總費用測算,簽約期限,補助、獎勵政策,補償安置的方式、標準,安置房源的數量、地點,期房安置時的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及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等。屬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包括改建地段安置房建設或者就近地段房源籌集方案。
第十六條 市、區政府收到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后,應組織發改、房屋征收、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財政、審計等部門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征收房屋范圍內及政府門戶網站上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征收人認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應當在征求意見期限內提交書面意見,并附本人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
第十七條 征求意見及修改情況在政府門戶網站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征收房屋的,50%以上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應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
第十八條 市、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根據修改完善的征收補償方案核定征收補償費用總額,向項目單位出具征收補償資金總額核定的通知。項目單位應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將足額的征收資金劃入專用帳戶。
財政撥款建設的項目,由財政部門會同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財政資金撥付的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十九條 市、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同級政府維穩部門應按相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在200戶以上(含)或維穩部門認為情況復雜、社會穩定風險大的應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市、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及同級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告。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征收補償
第二十二條 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三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各級政府應按照《金華市區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金華市區廉租房保障辦法》等規定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10日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將50%以上被征收人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為多數人意見決定;無法形成多數意見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公開抽簽方式從報名具備相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中確定。參加隨機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3家,隨機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時,公證機構應現場公證。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按照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或者委托合同的約定,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八條 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三十條 設區城市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組織成立評估專家委員會,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做出的復核結果進行鑒定。
第三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各級政府應提供產權房屋用于調換,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第三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三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房屋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同級政府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的房屋征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十五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章 獎勵和補助
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提前搬遷的,按以下規定給予獎勵或補助:
(一)根據提前搬遷的天數結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按一定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二)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可根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
(三)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在房源許可情況下,被征收人自愿選擇人民政府提供的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以外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的,可根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
具體獎勵或補助標準由房屋征收部門制訂,并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29日市政府發布的《金華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金政〔2002〕56號)同時廢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經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