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04月18日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鄂政發〔2009〕4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省人民政府決定調整全省征地補償標準。現將新一輪《湖北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予以公布,從4月1日起執行,原征地補償標準同時廢止。
一、高度重視,認真做好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工作
實施新一輪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和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征地服務與管理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重大舉措,對促進經濟持續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推進我省“建成支點、走在前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實施新一輪征地補償標準的重要性,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實施氛圍。
本征地補償標準是征收集體土地的綜合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組成(不包含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各地應按照省國土資源廳同期發布的征地補償安置倍數、修正系數及青苗補償標準確定不同地類的補償費用。
國有農用地補償參照此次公布的標準執行;涉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人予以合理經濟補償,具體辦法由各地制定。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征地補償標準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與公布,尚未制定新標準的暫按原標準執行。
二、精心組織,切實做好征地補償標準銜接工作
要統籌組織好新一輪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后的各項工作,針對新標準實施后可能發生的情況和問題制定工作預案,防止因實施新標準引發矛盾。要加強政策解釋,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新一輪征地補償標準順利實施。本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前已依法批準征地、且地方人民政府已制定和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補償標準按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未制定和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本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實施征地過程中,要嚴格履行告知、確認、聽證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申訴權,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
三、強化措施,加強對實施征地補償標準的監督
征地補償工作涉及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政策性強。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實施新一輪征地補償標準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監察、財政、國土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實施工作的監督檢查,防止弄虛作假和侵害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情況發生。省國土資源廳要加強對各地實施工作的指導,做好政策解釋工作,對報批的建設用地嚴格審核把關。各地、各有關部門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省政府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修訂。
附件:1.湖北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
2.湖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
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