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文昌湖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按照《淄博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淄政發〔2011〕65號)規定,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經研究,確定調整淄博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關補償補助標準。現公布如下:
一、調整后的淄博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和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標準見附件。
二、本標準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淄政辦發〔2013〕58號文件公布的淄博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和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標準同時廢止。
三、本標準施行前已由市、區縣人民政府公告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繼續按照原標準執行。
附件:淄博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和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標準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9月30日
附件
淄博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和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標準
一、搬遷補償費
住宅:13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780元的,按780元計發。
非住宅:19.5元/建筑平方米?次,但是征收生產用房的,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設備拆裝、運輸所發生的費用支付搬遷補償費。對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應當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具體補償金額,可以協商確定,也可以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二、臨時安置補償費
單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1.住宅:
張店區11.55, 不足695元的按695元計發;淄川區10.5,不足630元的,按630元計發;博山區9,不足540元的,按540元計發;周村區9,不足540元的,按540元計發;臨淄區11.55, 不足695元的按695元計發;桓臺縣11.35, 不足685元的按685元計發;高青縣7.95, 不足480元的按480元計發;沂源縣8, 不足480元的按480元計發;高新區11.55, 不足695元的按695元計發;文昌湖區8.4,不足510元的按510元計發。
2.非住宅:
營業用房:張店區:一層55.65,二層及以上27.83;淄川區:一層52.5,二層及以上26.25;博山區:一層42,二層及以上21;周村區:一層42,二層及以上21;臨淄區:一層55.65,二層及以上27.83;桓臺縣:一層55.13,二層及以上27.56;高青縣:一層38.22,二層及以上18.56;沂源縣:一層38.22,二層及以上18.56;高新區:一層55.65,二層及以上27.83;文昌湖區:一層42,二層及以上21。
生產用房:張店區20.03,淄川區18.9,博山區13.65,周村區13.65,臨淄區20.03,桓臺縣19.85,高青縣12.01,沂源縣12.01,高新區20.03,文昌湖區13.65。
辦公用房:張店區22.26,淄川區21,博山區15.75,周村區15.75,臨淄區22.26,桓臺縣22.05,高青縣14.2,沂源縣14.2,高新區22.26,文昌湖區15.75。
公益事業用房:張店區21.15,淄川區19.95,博山區14.7,周村區14.7,臨淄區21.15,桓臺縣20.95,高青縣13.1,沂源縣13.1,高新區21.15,文昌湖區14.7。
倉儲用房:張店區13.36,淄川區12.6,博山區10.5,周村區10.5,臨淄區13.36,桓臺縣13.23,高青縣8.74,沂源縣8.74,高新區13.36,文昌湖區10.5。
其它用房:張店區8.9,淄川區8.4,博山區6.3,周村區6.3,臨淄區8.9,桓臺縣8.82,高青縣5.46,沂源縣5.46,高新區8.9,文昌湖區6.3。
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單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營業用房:張店區:一層54.6,二層及以上27.3;淄川區:一層52.5,二層及以上26.25;博山區:一層37.8,二層及以上18.9;周村區:一層37.8,二層及以上18.9;臨淄區:一層54.6,二層及以上27.3;桓臺縣:一層54.6,二層及以上27.3;高青縣:一層38.22,二層及以上18.56;沂源縣:一層38.22,二層及以上18.56;高新區:一層54.6,二層及以上27.3;文昌湖區:一層37.8,二層及以上18.9。
生產用房:張店區29.48,淄川區28.35,博山區16.8,周村區16.8,臨淄區29.48,桓臺縣29.48,高青縣13.1,沂源縣13.1,高新區29.48,文昌湖區16.8。
辦公用房:張店區31.67,淄川區30.45,博山區18.9,周村區18.9,臨淄區31.67,桓臺縣31.67,高青縣15.29,沂源縣15.29,高新區31.67,文昌湖區18.9。
公益事業用房:張店區27.3,淄川區26.25,博山區14.7,周村區14.7,臨淄區27.3,桓臺縣27.3,高青縣14.2,沂源縣14.2,高新區27.3,文昌湖區14.7。
倉儲用房:張店區19.66,淄川區18.9,博山區12.6,周村區12.6,臨淄區19.66,桓臺縣19.66,高青縣10.92,沂源縣10.92,高新區19.66,文昌湖區12.6。
其它用房:張店區10.92,淄川區10.5,博山區8.4,周村區8.4,臨淄區10.92,桓臺縣10.92,高青縣5.46,沂源縣5.46,高新區10.92,文昌湖區8.4。
四、一次性搬遷補助費:6600元。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法院,市檢察院,淄博軍分區。
各民主黨派市委。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5年9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