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
為積極推進我市棚戶區改造,確保惠企政策措施落實,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財稅優惠政策指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委反映。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5年11月27日
廣州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財稅優惠政策指引
為進一步加大我市棚戶區改造力度,改善困難群眾的居住條件,吸引民間資本參與棚戶區改造,確保惠企政策措施落實,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14〕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指引。
一、優惠政策內容
(一)財政資金扶持。改造項目納入廣東省棚戶區改造計劃的,市、區政府可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 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棚戶區改造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36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14〕2 號)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華僑農場地區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粵府辦〔2013〕4 號)等規定,申請相關改造補貼,可從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公用事業附加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出讓收入等渠道安排資金用于改造,并可從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于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
(二)稅費減免優惠。納入廣東省棚戶區改造計劃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可享受如下稅費減免優惠:
1.《關于落實國家保障性住房建設等涉及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免收政策的通知》(穗財綜〔2011〕116 號)規定,免征相關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規定,對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減免。
3.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公共租賃住房發展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2號)規定,按照配建比例免征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 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個人取得的棚戶區改造補償款及因改造重新購置安置住房的,可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 號)的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和契稅減免。5.企業用于符合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可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棚戶區改造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65號)的規定,享受稅前扣除政策。
6.根據《關于切實落實國家保障性住房建設等涉及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免收政策的通知》(穗財綜〔2011〕116 號)規定,對涉及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予以減免。
7.根據《關于停征我市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穗財綜〔2014〕195號)規定,停征堤圍防護費。
8.電力、通訊、市政公用事業等企業要對棚戶區改造給予大力支持,棚戶區改造小區有線電視、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光纖、道路等市政公用設施由政府或相關單位出資配套建設,入網、管網增容等經營性收費項目按低限減半征收。
(三)改造項目融資。棚戶區改造建設資金通過政府啟動、市場運作、各方共籌等多渠道籌措,在加大政府財政支持的同時,積極探索搭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實施棚戶區改造項目的企業可發行各類債券,專項用于棚戶區改造項目。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各區人民政府指導各項目主體向國家開發銀行申請專項貸款。
二、申請優惠政策的程序
(一)財政補助資金申請程序。改造項目納入廣東省棚戶區改造計劃的,項目單位向市或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區財政安排專項資金。
(二)稅收優惠政策辦理程序。納入廣東省棚戶區改造計劃的棚戶區改造項目,由項目單位向主管稅務部門(國稅、地稅)提出稅費減免申請,主管稅務部門按照稅務管理的相關規定及國家、省關于棚戶區改造的稅費減免優惠政策辦理稅費減免手續。對于符合棚戶區改造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條件的企業,由項目單位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說明材料。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的減免程序。納入廣東省棚戶區改造計劃的棚戶區改造項目,由項目主體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征收部門提供政府有關部門立項文件(含批復同意納入棚戶區改造的相關確認文件),征收部門以批復文件為依據,按照政策規定辦理免征手續。
(四)改造項目融資手續的辦理。納入廣東省棚戶區改造計劃的棚戶區改造項目需要融資的,各級政府確定采用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模式實施相關項目后,授權確定購買主體。
購買主體應當根據購買內容的供求特點、市場發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結果評價的原則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棚改服務。
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5〕124 號)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財庫〔2015〕215 號)的規定,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如需直接確定供應商,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