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退伍軍人就業政策,四川退伍軍人就業安置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第608號)有關規定,省政府決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義務兵和士官,下同),在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的基礎上,由安置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發給一次性地方經濟補助。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補助對象
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現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現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但在退役時自愿選擇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現役的士兵,根據本人自愿,可以選擇執行本通知規定的地方經濟補助政策,也可以選擇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幾個問題的通知》(川府發〔1999〕38號)的規定執行。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以后入伍的士兵,退役時地方經濟補助一律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二、補助標準
按照服役年限計算,退役義務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服役年限不足6個月的按半年計算,超過6個月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地方經濟補助依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地方經濟補助標準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情況適時進行調整。調整方案由民政廳會同財政廳研究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物價水平、城鄉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和財力狀況,可在全省標準的基礎上適當增加補助。
三、經費保障
發放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地方經濟補助所需資金列入縣級公共財政預算,專款專用。省財政每年按照總水平每名退役義務兵5000元、每名退役士官6000元的標準,結合財政管理體制和接收安置人數,對各地分檔給予一次性經費補助。各市(州)本級應對非擴權強縣試點縣給予經費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確定。
各地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人數由民政廳審核認定,財政廳按民政廳審核認定的人數計算撥付省級補助資金。
四、發放方式和時間
地方經濟補助由安置地縣(市、區)民政部門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報到后,通過補助資金開戶銀行撥付至退役士兵的銀行賬戶上。
2012年地方經濟補助應于9月底前發放完畢。2013年起應于當年6月底前發放完畢。
五、工作要求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做好退役士兵地方經濟補助發放工作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加強領導,扎實推進,確保社會和諧穩定。財政部門要做好經費的安排撥付和監管工作,民政部門要做好發放對象核定和補助金發放工作,保證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地方經濟補助及時、足額發放到位。
各地要積極開展政策宣傳,做好前后政策對接和享受不同安置政策退役士兵的思想疏導工作,確保政策實施前后平穩過渡。
日,四川省民政廳副巡視員王小平、安置處副處長何進文一行,到平昌縣調研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巴中市民政局黨組成員、市雙擁辦主任白復蘇陪同調研。
調研組實地察看了該縣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基地、軍休服務管理機構規范化建設情況,聽取了2012年以來傷病殘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情況,征求了《四川省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細則》、退役士兵一次性地方經濟補助提標的建議和意見。
王小平對平昌縣近年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取得的成績給予了充分肯定,他指出,平昌縣委政府十分重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始終站在講政治、顧大局、保穩定的高度認真謀劃、主動作為,實現了退役士兵接收報到、檔案審查、資金發放、技能培訓、崗位安置“五到位”,退役士兵各項安置政策得到有效落實。
王小平希望,平昌縣要在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上下功夫、創亮點,試點探索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新路徑,不斷提高退役士兵自身素質,練就過硬技能,推動退役士兵更好的就業創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