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州市出臺的《亳州市城區規劃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規定》,對集體土地上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規定了完全貨幣補償安置和產權調換安置兩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選擇。
《規定》指出,被征收人以家庭及其所有自然院落為單位,選擇完全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被征收的房屋及附屬物按照評估價格給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貨幣補償,并支付搬家費和6個月臨時安置過渡費。被征收人領取貨幣補償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方式的,按“征一還一,差價找補”的原則,就近或異地還原安置在規劃的還原安置小區范圍內。評估機構根據被征收房屋實際情況按重置價予以評估,裝飾及附屬物按市場價予以評估,按照評估結果,計算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根據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結合還原安置房的核定價格,計算產權調換的差價。還原安置房采取多層、小高層或高層樓房配套附屬設施的模式建設,被征收人擇房時,根據實際還原安置的需要,以棟或單元為單位,按照簽訂的拆遷還原協議的安置順序號進行選房。
對被征收房屋實行貨幣補償安置或產權調換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選擇;對于臨時建筑和簡易房只予貨幣補償,不予產權調換;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
《規定》明確,亳州城區規劃范圍內涉及的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遵循決策民主、程序規范、公開公正的原則。亳州市國土資源儲備發展中心和亳州市譙城區土地儲備中心為征收單位,國土資源、建設、城鄉規劃、發展改革、財政、工商、房產等單位,根據職責分工,互相配合,確保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規定》強調,被征收人對補償安置有異議的,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征收補償安置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經催告后仍不搬遷,由國土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執行;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