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范全市征地補償工作,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天津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現予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各類用地的征收補償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不得隨意調整。
二、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以及地上附著物、建筑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由申請用地單位另行支付。
三、各區縣人民政府要通過多種方式公布新調整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加強政策宣傳解釋,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確保新標準順利實施。對新標準施行前已依法獲得征地批準的,征地補償按已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組織實施;未經依法批準征地的,按新標準執行。
四、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對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進行修訂。
五、調整后《天津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自10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天津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津政發〔2007〕23號)同時廢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
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