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課教師新政策
1、代課教師與單位已形成關系,補償待遇和標準,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辭退應當每滿一年給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補償,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2、如果符合下列條件,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繼續聘用:(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即不能辭退):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關調研顯示,在中西部農村教師中有67.34%的教師沒有屬于自己的住房。”對此,倪健民委員建議,在強化政府責任的同時,發展多元化農村教師住房供給體系,并建立健全農村教師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制度,解決農村教師住房難題。
“我們應該堅持以人為本,給予民辦、代課教師更多的關懷,切實幫助他們解決面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切實維護教職工隊伍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倪健民委員說。
我們上世紀80年代中期高中畢業后,回到農村小學當了民辦教師,從每月10元報酬開始,教書快30年了,為我省農村教育作出了巨大犧牲,現在才給1000元報酬,不夠養家糊口。可是和我們同時或后面被招牌到鄉農技站和畜牧站的高中或初中畢業生,工作后不久,很快未經過考試,被直接公費送到蘭州農校和省畜牧學校學習3年后,轉正為干部身份,現在這些幸運兒大多調進縣城農業局或畜牧局工作,并且晉升上了中級職稱,每月領近4000元工資。可是我們代課教師卻沒有人關心,多年來政府欠廣大代課教師很多了,現在省上財政收入好了,希望王書記和劉省長關心我們,建議省上人社廳每年拿出一部分指標,將在農村小學工作25年以上,高中文化程度的代課教師直接轉正為小學或幼兒園公辦教師,提高代課教師待遇。這也是建設華夏文明傳承區的一部分。
民辦教師為國家的教育事業奉獻了青春,卻沒有獲得應有的待遇,希望全社會能夠更多地關注他們。”來自廣東的人大代表趙雪芳在今年全國兩會上,準備為教師群體鼓與呼。無獨有偶,全國總工會原副主席倪健民委員,也提出了3個關于教師的提案建議,涉及農村教師和代課教師等問題。
生于1987年的趙雪芳是一名小學音樂教師,在當選全國人大代表后,許多民辦教師“慕名”找到她反映情況。
許多民辦教師曾在新中國建立初期的全國掃盲中立下汗馬功勞。然而在1982年,國家為提高教學質量,曾對民辦教師進行了一次大規模的安排整頓,那次沒有被辭退的民辦教師絕大多數都已陸續轉正。而被辭退的民辦教師,尤其是在此之前因各種客觀原因離開教師隊伍的民辦教師,還有相當部分至今老無所養,形成了民辦教師歷史遺留問題。
這些老民辦教師的際遇,令趙雪芳代表十分揪心。她專門對1983年前被辭退或離開教師隊伍的民辦教師進行了調研,準備在兩會上提出《關于解決1983年前離任的民辦教師養老問題的建議》。
“我希望政府能夠對1983年以前離任的民辦教師情況展開深入調查,根據離開的原因分門別類,有針對性地制定具體的政策。比如說,能不能把符合條件的之前擔任民辦教師的教齡視同繳費工齡減免社保醫保費用,或給予經濟補償?這樣,就可以切實解決這部分特殊人群的養老問題。”趙雪芳代表說。
倪健民委員的提案更關注代課教師問題。據了解,迄今全國還有近半數的省(區、市)依然沒有制定當地妥善解決代課教師以及民辦教師遺留問題的實施意見,致使不少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一些已經出臺的政策也存在補償標準過低、民辦代課教師需要補繳高額養老保險、教齡認定難等問題。
“各級地方政府是解決民辦代課教師問題的責任主體。”倪健民委員建議,督促各地盡快出臺解決民辦代課教師問題的政策措施,并把落實國家相關政策作為地方政府“一把手”及有關部門的工作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同時,建立健全解決民辦代課教師問題的長效機制。大力提高農村教師,特別是工作條件艱苦地區教師的政治經濟待遇,堅決制止“有編不補”違規聘用代課教師的現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臨時聘用教師演變成為新的代課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