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一)普調
1、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5元。
(二)在普調基礎上,對下列人員再增加基本養老金
1、截止12月31日,退休人員年齡滿71周歲至75周歲(含75周歲)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歲至80周歲(含80周歲)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歲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符合冀勞社〔2009〕3號和冀勞社辦〔2009〕19號文件規定范圍的艱苦地區退休人員,按照所在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增加基本養老金:一類地區每月增加5元,二類地區每月增加10元,三類地區每月增加15元。駐省外艱苦邊遠地區的用人單位退休人員,當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高于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的每月增加20元;與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相同的,按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調整標準增加養老金。
3、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本次調整后其基本養老金達不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按照國家文件及我省有關規定補足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4、1998年9月30日冀勞〔1998〕65號文件實施前,因工全殘職工退出工作崗位退休并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養老金的人員,本次調整月增加額達不到192元的,補足到192元。
5、年度內達到70周歲的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后,退休人員(不含一次補費15年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月基本養老金仍達不到700元的補足到700元,退職人員仍達不到550元的補足到550元。
遼寧省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3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6、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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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水平和辦法
(一)普遍調整
按以下兩部分計算: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160元增加;第二部分按12月份本人月基本養老金的4%計算增加。
(二)適當傾斜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人員再給予適當傾斜:
1、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正高級職稱每人每月提高490元,副高級職稱每人每月提高2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提高200元.
3、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滿80同歲和年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提高40元、70元和140元。其中,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75周歲和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50元、70元和130元。
4、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每人每月再提高50元。
(三)退職人員調整辦法
按退休人員普遍調整的辦法分兩部分增加養老金。第一部分按退休人員標準的80%計算增加;第二部分按與退休人員相同的辦法增加。
(四)建國前老工人調整辦法
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900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80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