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人民政府正式印發《河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試行)》。根據該辦法,河北省居住證持有人可享受義務教育等八大基本公共服務和在居住地參加高考等八項便利。辦法還明確了河北省各類城市的落戶條件,部分地區將建立居住證積分落戶制度。
《河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試行)》發布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并辦理居住登記已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申領居住證。《河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開始執行。申領到居住證的居民,可以享受義務教育等八大基本公共服務和居住地參加高考等八項便利等。
居住證申領條件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在本地居住的非本市區、縣戶籍的人員,應按照《河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規定》向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并辦理居住登記已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申領居住證。
據介紹,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以及縣級政府規定的其他情況。
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賃房屋、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
連續就讀是指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并就讀。
符合相關條件 也可在居住地參加高考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下列權利: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參加民主選舉和有關公共決策、社會事務管理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權利。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義務教育;就業失業登記、政策咨詢、就業信息、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等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國家規定的傳染病防治、兒童預防接種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基本技術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按照規定提供住房保障服務;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居住地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考試,以及職業(執業)資格考試和職業(執業)資格登記;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子女可以按照規定在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中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段教育并在畢業時具有兩年以上連續就學記錄的,可以參加高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城鎮承載壓力大 可建居住證積分落戶制度
辦法提出,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在居住地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城鎮、城市規模不同,其落戶條件也有一定差別。
在縣級市市區、縣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可申請辦理當地常住戶口。首都周邊的三河市、涿州市市區及下轄建制鎮,大廠回族自治縣、香河縣、永清縣、固安縣、懷來縣政府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可根據實際,綜合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因素,合理確定落戶條件。城鎮綜合承載壓力大的,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居住證積分落戶制度。
在城區人口100萬人以下的承德、張家口、秦皇島、滄州、衡水、邢臺市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可申請辦理當地常住戶口。首都周邊的廊坊市市區可根據實際,綜合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因素,合理確定落戶條件,也可建立居住證積分落戶制度。
在城區人口100萬人以上的石家莊、唐山、保定、邯鄲市市區,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并有其他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可申請辦理當地常住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