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警是指由政府出資,公安機關統一通過筆試、面試、政審、體檢招錄并與其建立勞動關系,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人員今天思而學教育小編想要和大家分享的是:2015年輔警改革最新相關消息;;具體內容如下,希望能對打擊有所幫助!
輔警也是公安隊伍中的一員,在實際行動中,他的一言一行,都代表著公安機關的形象,他們在維護社會治安的工作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是當今社會治安中一支不可輕視的隊伍。他們在人格尊嚴方面和警察是同等的。他們的工作風險和警察是一樣的,他們的工資待遇確實很低,他們的工資是當地的最低標準1000多塊錢,是當地方警察工資的五分之一左右,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嚴重不公的現象。
大家都知道,當今的社會治安讓人并不樂觀,要想創造一個和諧社會,光靠警察這支隊伍是不可能的,必須大家齊心協力,政府部門必須充分的認識到,提高輔警隊伍的工資待遇,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勢在必行。
如何科學有效管理輔警這支隊伍,解決目前存在的突出問題,保障其充分發揮作用,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也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七大任務之一。
五大創新解所存難題
在王毅虹看來,可以從5個方面加強創新,破解當前警務輔助人員隊伍及其管理中存在的難題。
一是通過完善法律規范、科學管理,使警務輔助人員隊伍建設向正規化方向邁進。
她分析說,一方面要走法治化的隊伍建設道路,制定國務院法規《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明確警務輔助人員職責定位,加強入口、出口管理,規范激勵與約束、待遇與保障、考核與開發等管理機制。另一方面要走正規化的隊伍建設道路,堅持以塑造警務輔助人員核心價值理念為基礎、以科學管理為抓手、以素質能力提升為重點,打造職業忠誠度高、警務輔助能力強、作風優良的隊伍。
二是強調警務輔助力量的性質與定位,分類明確各種警務輔助力量的具體職責與任務。
“警務輔助人員是警務輔助力量,而非輔助警察。這是我國警務輔助力量與英國、香港等國家或地區‘輔警’本質上的區別。”王毅虹說,英國的“輔警”可以稱為輔助警察,具有執法權,而我國警務輔助人員是警務輔助力量,本身不具執法權,而是警察的助手,輔助警察執法。
現實中,由于執法過程的復雜性,警務輔助人員是否執法的邊界把握相對困難。王毅虹認為,應在厘清警務輔助人員具體職責任務上下功夫,根據治安輔助人員、交通協管員、特勤、文職人員等具體警務輔助人員的分類明確職責任務,對于不應由警務輔助人員參與的工作做出限制性規定。
三是實行警務輔助人員分類管理制度。
根據具體的崗位要求與工作性質,將警務輔助人員分為文職人員與協勤人員,實施分類管理。
她進一步解釋說,文職人員指地方政府根據公安工作需要,面向社會公開聘用的,為公安機關提供技術保障、輔助管理、行政事務等方面服務的專門人員。協勤人員是政府出資,由公安機關管理,履行輔助公安民警執行執法勤務工作的人員。
王毅虹指出,分類管理主要是指根據文職人員與協勤人員的具體工作性質與任務,分別規定其職責權限、權利義務、聘用條件和程序、日常管理、獎懲及待遇保障等制度,推進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科學化與精細化。
四是重視警務輔助人員的開發。
在嚴格按照條件與程序聘用警務輔助人員的基礎上,切實加強對其的教育與訓練,制定基于職業能力要求的警務輔助人員訓練標準,探索適應崗位特色的警務輔助人員訓練模式,建立持續開發長效機制。
五是建立與完善符合警務輔助崗位特點的保障機制。
強化警務輔助崗位工作分析,依據其工作性質、難度、工作環境、素質能力要求等條件,綜合考慮當地工資福利標準狀況,對應警務輔助崗位特點的保障機制。
王毅虹建議,以市場為手段,由政府出資,完善警務輔助人員工資福利制度及適時動態調整機制;以勞動法為依據并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管理制度,設立警務輔助人員加班補助與休假制度;以激發職業忠誠度與工作積極性為目的,建立警務輔助人員的晉職晉級制度,建立與完善警務輔助人員職業生涯規劃與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