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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地震最新消息今天,保定市地震預測及地震帶分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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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地震應急預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突發性地震事件的應對能力,保證地震應急工作能夠協調、有序和高效進行,最大程度地減輕地震災害損失,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河北省地震應急預案》和《保定市人民政府突發性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應急預案。

第二條突發性地震事件發生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在市政府統一指揮下,實施地震應急工作。充分發揮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和各行業的職能,依靠人民群眾,依靠駐保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依靠科學決策和先進技術手段,分工負責、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同行動,處置本行政區域的地震災害事件。

第三條本預案適用于處置我市行政區域內突發性地震事件應急活動。

第二章組織指揮體系及其職責

第四條為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保定市抗震救災指揮部。

指揮長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長擔任,副指揮長由保定軍分區參謀長、市政府主管副秘書長、市科技局(地震局)、市安監局、市發改委、市住建局、市民政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成員包括市公安局、保定武警支隊、市消防支隊、市人防辦、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局、市食藥監局、市規劃局、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郵政局、市水利局、市氣象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文廣新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外事辦、市公用事業局、市紅十字會、市金融辦、人行保定支行、保定銀監分局、保定供電公司、保定火車站、保運集團、中國聯通保定分公司、中國移動保定分公司、中國電信保定分公司、太平洋保險保定分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同志。

指揮部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領導、指揮一般及較大地震災害的搶險救災工作。

二、發生重大及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時,配合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做好各項工作。

三、貫徹執行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工作指示,部署應急工作。

四、協調各類救援力量的救援行動。

五、決定有關地震應急和救災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地震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地震局)主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成員為指揮部成員單位的聯絡員。視情況和應急需要,辦公室下設綜合聯絡組、震情信息組、災情信息組、信息發布組、條件保障組。其主要職責是:

一、匯集、上報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進展情況,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二、適時提出抗震救災方案、措施和建議。

三、貫徹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有關縣(市、區)政府、災區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工作。

四、協調和組織地震災害救援隊的緊急救援行動。

五、指導抗震救災宣傳,組織新聞發布會,對有關新聞稿件進行審核。

六、起草指揮部文件、工作簡報,負責指揮部各類文書資料的準備和整理歸檔。

七、承擔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日常事務和其他工作。

第三章災害分級

第六條地震災害事件按照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劃分為4級。

一、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占全省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事件。或人口密集地區發生7.O級以上地震。

二、重大地震災害事件,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事件。或人口密集地區發生6.0?6.9級地震。

三、較大地震災害事件,是指造成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事件。或人口密集地區發生5.O?5.9級地震。

四、一般地震災害事件,是指造成人員傷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事件。或人口密集地區發生5級以下地震。

當地震災害使災區喪失恢復能力,或者地震災害發生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其他特殊地區,應根據需要及時提高響應級別。當地震災害較輕,為避免應急響應過度,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降低響應級別。提高或降低響應級別由原實施機關決定、宣布。

第四章預防和預警機制

第七條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地震預報意見發布后,根據預報的震情所在區域可以進入臨震應急期,按照地震應急預案,組織地震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做好應急防范和抗震救災準備工作。

第八條預報的地區,如果發現明顯的臨震異常,情況緊急時,市人民政府可以發布48小時之內的臨震預警,并同時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報告。

地震預警由市人民政府決策發布,在已經發布地震短期預報的地區,如果發現明顯的臨震異常,情況緊急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發布48小時之內的臨震預警,并同時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科技局(地震局)報告。

第五章應急響應

第九條按照可能發生地震災害事件的嚴重性和緊迫程度,地震預警級別分為3級:

應對重大、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啟動Ⅰ級響應,由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我市的抗震救災工作。

應對較大地震災害事件,啟動Ⅱ級響應,由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事件,啟動Ⅲ級響應,在市人民政府領導和支持下,由災區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災區的抗震救災工作。

第六章應急處置程序

第十條地震災害發生后,在震區設立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迅速查清受災情況,提出地震應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并報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由市政府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狀態,組織領導救災和工程搶險工作。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向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震情和震害預測情況,提出地震趨勢意見和應急工作建議。

市政府立即召開抗震救災指揮部全體成員會議,通報震情、災情,研究確定應急規模,同時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請求支持和支援。

第七章搶險救災隊伍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地震應急專業搶險救災分隊,配備必需的裝備和器材,在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定期組織各級應急管理、救援人員和志愿者進行業務知識及技能的培訓,開展地震應急搶險救災綜合演練。各有關部門、行業、單位按照預案要求,協調整合各種應急救援力量,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不同形式和規模的地震應急演習。

第十二條重大地震災害發生時,由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地震應急專業救災隊伍、地震應急志愿者隊伍和相鄰地區支援的搶險救災隊伍,并做好各種搶險救災隊伍之間的協調配合。

第八章應急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下設15個工作組,按照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分工負責實施應急搶險行動。

一、人員搶救組:由駐軍、武警、民兵預備役、社會志愿者及市直各部門應急小分隊等組成,迅速集結趕赴災區,搶救倒塌建筑物、構筑物壓埋人員,組織開展自救互救。積極配合國家和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快速高效開展地震災害緊急救援活動。

二、醫療救護組:由市衛生局、食藥監局及在保各大、中醫院等部門組成,迅速組織實施緊急醫療救護,協調傷員轉移、接收與救治,控制疾病傳染,監控災區衛生狀況,向災區提供醫護人員、藥品及醫療器械。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國家和省醫療救治隊伍迅速開展搶救工作。

三、工程搶修組:由市發改委、住建局、規劃局、公用事業局、供電公司等部門組成,迅速組織搶修毀損的公路、鐵路、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基礎設施,盡快恢復供電、供水、供氣及市政基礎設施等功能。

四、災民安置組:由市民政局、安監局、教育局、財政局、保險公司、紅十字會及大中型企業工會組成,啟用應急避難場所或者設置臨時避難場所,設置救濟物資供應點,提供救濟物品、簡易住所和臨時住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群眾,確保飲用水消毒和水質安全,積極開展衛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災群眾生活。

五、次生災害防御組:由市消防支隊、國土資源局、安監局、住建局、人防辦、水利局、環保局、公用事業局、石化公司等部門組成,迅速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做好次生災害的排查與監測預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發的火災、水災、爆炸、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劇毒、強腐蝕性、放射性物質大量泄漏等次生災害及傳染病疫情的發生。

六、治安保衛組:由市公安局、駐軍、武警、社區等部門組成,加強災區社會管理,依法采取維持社會秩序、維護社會治安的必要措施。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加強對首腦機關、金融單位、儲備倉庫、救濟物資集散點及監獄等重要部門的警戒,維護社會治安,維護交通秩序,必要時采取特別管制,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七、交通運輸組:由市交通運輸局、保定火車站、保運集團等單位組成,保證搶險人員及物資運輸暢通,及時轉移災區傷病及死亡人員。

八、通信保障組:由中國聯通保定分公司、中國電信保定分公司、中國移動保定分公司等單位組成,盡快恢復被破壞的通信設施,并積極利用移動通信設施,保證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九、物資供應組:由市商務局、糧食局、食藥監局、民政局等部門組成,保障災區生活必需品的供給。

十、宣傳報導組:由市委宣傳部、市教育局、科技局(地震局)、新聞媒體等部門組成,按照統一口徑進行應急宣傳,及時向社會發布震情、災情及抗震救災的情況,并協調有關部門通過互聯網向外發布有關災情信息,爭取各方面的援助。

十一、對外事務組:由市公安局、外事辦等部門組成,負責安置來華外賓、外商、外籍救災人員、科學考察隊及新聞記者的接待和協調工作。

十二、震情監測組:由各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及監測臺站組成,負責召開緊急會商會,判斷震情趨勢,對前兆異常跟蹤監測,對現場進行科學考察,并進行震害評估及應急科普知識宣傳等工作。

十三、應急資金組:由市發改委、財政局、民政局、金融辦、保險公司等部門組成,做好應急資金的籌備和撥付;民政部門做好救災款的管理和發放工作。

十四、氣象保障組:由市氣象局及各氣象站組成,負責提供災區的實時天氣預報,為抗震救災提供氣象保障。

十五、災區現場指揮部:災區現場指揮部以所在地的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為主,市政府派一名市領導為現場總指揮,作為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派出機構,處置現場救災的各項應急工作。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建立地震災害救援志愿者隊伍,并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技能,增強地震災害應急救援能力。

第十五條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Ⅲ級響應。由災區所在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同時接受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領導,統籌調配本市及鄰近縣(市、區)、開發區的救災隊伍和救災物資。主要任務是:

災區所在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立即啟動本地地震應急預案,一小時內將震情、災情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立即啟動內部應急預案。主要任務是:

一、迅速收集地震前兆信息,加強地震監測和震情會商,提出震情趨勢分析意見。

二、利用震害預測數據庫做出震害快速評估。

三、保證震情及資料傳遞暢通。

四、立即派出地震現場考察隊,收集掌握第一手資料。

五、將上述情況及時上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省地震局和市政府有關部門。

第九章震害損失評估

第十六條市發改委、民政局、住建局、科技局(地震局)等有關部門迅速組織力量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市科技局(地震局)、國土資源局、住建局、規劃局等部門積極配合上級有關部門,開展地震烈度調查,確定發震構造,調查地震宏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征、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質災害等。

第十章應急結束

第十七條當突發性地震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后,經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災情基本得到控制,社會秩序基本穩定,由原決定機關宣布地震應急工作結束。

第十一章災后過渡性安置與恢復重建

第十八條地震災區受災群眾需要過渡性安置的,由市科技局(地震局)會同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住建局、民政局等有關部門,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區域,在交通便利、方便受災群眾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地域設置過渡性安置點,采取相應的防災、防疫措施,配套建設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確保過渡期受災群眾的安全穩定和基本生活需要。

第十九條有關部門在市政府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優先恢復供電、供水、供氣等企業的生產,對大型骨干企業恢復生產提供支持,為全面恢復農業、工業、交通運輸業和服務行業生產經營提供條件。

第二十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原則,在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征求有關部門、單位、專家和公眾特別是地震災區受災群眾的意見,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有計劃、分步驟組織實施。

第十二章其他地震事件處置

第二十一條處置有感地震

市科技局(地震局)及時收集震情和社情,對影響較大的有感地震,提出震情趨勢判斷意見,報告市政府。市政府督導有關縣(市、區)、開發區做好保持社會穩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平息地震謠言

出現地震謠言并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時,謠言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立即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謠言。市科技局(地震局)工作人員調查謠言起因,協助市政府做好宣傳工作。

第二十三條應對周邊地區破壞性地震事件

當本市周邊地區發生破壞性地震事件,并對本市造成災害損失或嚴重社會影響時,根據影響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級別。

第十三章預案管理、培訓演練與檢查評估

第二十四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部門,駐保各單位和大中型企業應參照本預案,結合本地、本部門、本單位實際,修訂完善各自的地震應急預案,并報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和市科技局(地震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宣傳本預案。市科技局(地震局)會同市直有關部門制定本預案培訓和演練計劃,適時組織本預案培訓以及專項演練或綜合演練。

第二十六條市科技局(地震局)會同市直有關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地震應急預案的實施及下級人民政府地震應急預案的建設與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地震應急預案管理信息平臺和評估工作機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開展地震應急預案修訂、演練與實施情況的評估工作。

第二十七條地震應急預案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第二十八條地震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和市科技局(地震局)負責。

第十四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預案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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