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人民政府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征收集體土地和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國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滄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因征收集體土地需要對房屋等建筑物進行拆遷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指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單位。
對于由政府統一征地收儲的,市土地儲備中心作為拆遷人;對于項目用地,由被批準進行項目建設,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作為拆遷人。
本辦法中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集體土地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主管部門。被拆遷人所在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有關的具體工作。被拆遷人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應當協同做好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工作。
各相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順利進行。
第五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不得阻撓土地征收,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在征收土地經依法批準后,由負責具體實施補償安置工作的區、縣人民政府會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和《滄州市市區征地管理辦法(試行)》(滄州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3號)的標準,制定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應當納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申請聽證的應依法組織聽證。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宜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應當包括補償安置的方式和標準、補償費支付、搬遷期限、新建產權調換房屋的區位、工程開工、竣工時間、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交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被拆遷人同拆遷人因補償安置標準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或不履行協議的,依法定程序解決。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拒不拆除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條 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區、縣人民政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確定的征地拆遷范圍,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戶口的遷入、分戶;
(二)核發營業執照、臨時營業執照;
(三)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四)房屋交易、贈與、交換、抵押、典當、租賃;
(五)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土地轉讓。
暫停辦理以上事項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條 因征收集體土地拆遷房屋的,由拆遷人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進行拆遷。對拆遷人和拆遷實施單位的管理本辦法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滄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需要作價補償的,由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房屋評估。拆遷人應該提供不少于兩家的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供被拆遷人選擇。
第十二條 評估結果由評估單位及時在拆遷范圍內張榜公布,評估結果內容應包括:合法占地面積、房屋建筑面積、被拆遷房屋及附屬物(房屋、門洞、天棚及其他構筑物等)評估金額等。
第十三條 對評估有異議的十日內,拆遷人、被拆遷人可以提出復評,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重新評估,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評估價額:
(一)重新評估價格與原評估價格的差額不足或等于原評估價格的5%的,執行原評估價格,由委托人支付評估費;
(二)重新評估價格與原評估價格的差額超過原評估價格5%,不足10%的,按照兩次評估價格的平均值確定,重新評估費由委托人與原評估機構共同支付。
(三)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等于或者超過第一次評估價格的10%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或指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第三次評估結果確定,第三次評估費用由第一、第二次評估與第三次評估的評估價格差額大的評估機構支付。
對復評結果、重新評估結果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仍達不成協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7日內可向滄州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其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四條 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時,評估機構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被拆遷人接到通知后不予配合的,評估機構可以進行評估,其評估行為有效。
第十五條 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由拆遷人、村集體提出補償方案與當事人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對被拆除房屋進行證據保全后,依照相關法規實施強制拆遷。
第三章 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統一規劃的統建房進行產權調換,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提供宅基地安置。
第十七條 貨幣補償款的計算公式為:
貨幣補償價款=(重置成新價×建筑面積)+(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合法宅基地面積)+附屬物補償價款+拆遷獎勵價款。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標準及其計算規則,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標準應適時調整,向社會公布。
拆遷獎勵價根據具體拆遷安置情況確定,最高不得超過被拆遷房屋評估價的10%。
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的,不再進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八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安置房屋的價格=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積×(安置房單位面積土地使用權價格+安置房的建安平方米造價)。安置房屋配有雜物間的,雜物間的計價標準按安置房屋建安平方米造價的60%結算。(廈門)
安置房價格以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中介機構的評估結果確定。
第十九條 被拆遷房屋的合法依據,以土地預征公告發布前,被拆遷人所持有的房屋權屬證書、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續為準。
第二十條 被拆遷房屋的原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土地權屬證書上載明的用途為準;房屋權屬證書、土地權屬證書上未載明用途或者載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續載明的用途為準。未經批準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途的,一律按住宅用途認定補償。
第二十一條 拆遷補償中認定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土地權屬證書標明的面積為準;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土地權屬證書,但具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的,按照批準的建筑面積認定。
實際建筑面積與合法證件標明面積不符的,以合法證件的面積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土地權屬證書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并且確由被拆遷人長期自住的,以經評估后的房屋建安成本價為基礎給予適當補償。
確定被拆遷人是否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補償條件由被拆遷人向村委會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確定。
第二十三條 土地預征公告發布后,被拆遷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續但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已建新房部分,由拆遷人依據評估結果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下列情況不予補償:
(一) 違法建筑;
(二) 逾期的臨時建筑或者臨時建筑在批準時載明城市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
(三) 已建新房應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
(四) 在征地預公告后被拆遷人進行房屋及其附著物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突擊裝修裝飾部分。
第二十五條 農村村民符合審批宅基地條件但未實際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遷實施方案安置確有困難的,由被拆遷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同意,可以按照統建安置房安置價給與安置,安置面積不超過需要安置人口每人35平方米,但拆遷實施方案確定以另行審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補償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一律實行貨幣補償,土地按市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補償給村鎮集體經濟組織。有合法批建手續的地上建筑,按重置成新價補償給房屋所有權人。
第二十七條 提供宅基地安置的,被拆遷房屋按照重置價成新價給予貨幣補償。房屋拆遷補償款不包括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款,其土地補償按照綜合區片地價補償給集體經濟組織。
計算公式為:貨幣補償價款=重置成新價×建筑面積+附屬物補償價款+拆遷獎勵價款。
宅基地安置應服從城市總體規劃和市區土地利用規劃。每戶宅基地面積的控制標準及審批,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及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有條件的村集體可以在批準的集體建設用地上,由村集體統一建設安置樓進行安置。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過渡用房一般自行解決。拆遷人應按下列規定的標準支付給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搬遷補助費!
(一)實行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結清搬遷補償費,補助標準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8元計付(養殖用房除外)。
(二)實行產權調換的,由被拆遷人自行安排過渡,過渡期限一般為十八個月,最長不得超過兩年。搬遷補助費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6元計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4元計付,由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只享受拆遷中的一次搬遷補助費,不享受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九條 因拆遷人的責任不能按期交付安置房,延長過渡期限的,拆遷人應繼續支付延長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并按照《滄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自行安排住處的,逾期半年以內的,增加25%,半年以上一年以內的增加50%,一年以上不足兩年的增加75%,兩年以上的增加100%;有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與其不足一年的,支付25%的臨時安置補助費,一年以上不足兩年的支付50%,逾期兩年以上的支付75%)
第三十條 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原有的管道燃氣、有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網絡等,應當按現行行業規定的標準一次性付給移位費;對確實不可以移位的,應按現行價格標準付給初裝費。
第三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由拆遷人統一拆除的,房屋殘值歸拆遷人所有。不計算拆遷補償的房屋,由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無償拆除。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人所購房屋與被拆遷房屋補償價值相等部分的契稅,憑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征收部門核減。超出被拆遷房屋補償價值部分的契稅,由被拆遷人繳納。自行購買安置范圍區域以外商品房的,契稅由購房人自行承擔。(涉稅條款,建議征求稅務部門意見)
第三十三條 對被拆遷人積極配合搬遷的,拆遷人可發給被拆遷人搬遷獎金。獎金發放辦法和標準應隨拆遷補償安置公告同時另行公布補償方式與補償原則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負責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管理實施工作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補償范圍和提高補償數額的,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公布前尚未進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