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切實規范我市征收補償活動,維護征收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全省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晉政發〔2009〕38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長治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依據認定。
第五條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分戶認定。
一處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戶認定;有明顯的分戶建筑結構、出檐、滴水,有各自的出行通道和配套設施,被征收戶到所屬街道、居委、戶籍等部門開具相關證明,經審查合格后,可按分戶認定。
第六條征收尚未徹底改制企業的房屋,原則上按照重置價補償。
第七條 被征收土地屬有償出讓的,評估后按剩余年限進行補償。
第八條 中央、省、其它駐市單位及軍產土地,確需補償的,其補償方式、標準,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后執行。
第九條 下列建筑不予補償,依法無償拆除。
(一)違法建筑及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
(二)無審批手續或審批手續(經營許可證、納稅登記憑證、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等)超過期限的廠、礦、種植、養殖等經營性企業,由所屬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依法予以查處、取締、清理。
(三)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所屬房屋,原則上不予補償。因征收導致無辦公場所或影響正常生產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是否給予補償或異地安置。
(四)征收困難或停產的國有企業,職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土地收歸政府,房屋不予補償。
(五)征收公共基礎設施的,不予補償,依照城市規劃要求選址重建。
(六)征收國有劃撥土地、代征綠地不予補償。
第十條 征收補償實行貨幣補償、實物置換兩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選擇。
(一)實行貨幣補償的,享受“四補一獎”政策,即被征收房屋補償、被征收附著物補償、政策性補助(不含過渡費)、政策性補貼、提前搬遷獎勵五部分。
(二)實行實物置換的,按照等量置換、以舊換新、先簽先選的原則,由被征收人選擇征收部門提供的實物置換房源。超面積部分按市場價進行購買;不足部分按評估價貨幣補償。可享受政策性補助(搬遷費、過渡費)及提前搬遷獎勵政策。
征收部門在征收范圍內公布房源的戶型、面積、價格、入住時限等內容,供被征收人選擇。房源選定后未按協議約定期限實施搬遷的,選房無效。
第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補償: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單價乘以補償面積確定。被征收房屋的單價,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二)非住宅房只作貨幣補償。
(三)住宅房自行改為營業房。有合法經營手續的,按該住宅房的實際經營面積,再給予500元/平方米的經營性補助。
(四)征收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福利房、單位自建并由職工居住的宿舍,符合房改條件的,房改后進行補償;不符合房改條件,職工已向單位繳納過集資房款的,房屋征收部門按1500元/平方米補償房屋權屬單位,由房屋權屬單位具體實施。未繳納過集資房款的,按公產處理,不予補償,給予權屬單位搬遷費補助;住戶確系無住房的,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五)對長期租住市直管公房(確系本人居住,他處無住房)的被征收人,由所在單位、居委、房管部門開具證明,經認定核實后,可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房;確系經濟困難的,可申請政府公共租賃住房或廉租房。
(六)征收城鎮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的房屋,其補償面積不足45平方米,且他處無住房,選擇實物置換的,按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戶型房屋給予定向安置;選擇貨幣補償的,對其原有房屋補償后,被征收人可申請政府廉租房。
第十二條 附著物補償:
被征收人構筑物、廁所、圍墻、樹木等附屬設施的補償費用,按照《長治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征收附著物補償指導價》(附件1)及《長治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征收樹木補償指導價》(附件2)執行。
選擇實物置換的,實物置換房源已具備相應配套設施,被征收戶不需繳納費用的,不再給予相關配套費補償。
第十三條 政策性補助,包括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
(一)搬遷補助費
1.住宅房
主城區被征收房屋補償面積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450-600元;超過30平方米的,按15-20元/平方米計算。
縣(市)被征收房屋補償面積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300-450元;超過30平方米的,按10-15元/平方米計算。
建制鎮被征收房屋補償面積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200-300元;超過30平方米的,按7-10元/平方米計算。
2.非住宅房
主城區商業用房按60-80元/平方米支付,生產用房按80-100元/平方米支付,辦公用房按40-50元/平方米支付,倉儲用房按60-80元/平方米支付。
縣(市)商業用房按40-60元/平方米支付,生產用房按60-80元/平方米支付,辦公用房按30-40元/平方米支付,倉儲用房按40-60元/平方米支付。
建制鎮商業用房按30-40元/平方米支付,生產用房按40-60元/平方米支付,辦公用房按20-30元/平方米支付,倉儲用房按30-40元/平方米支付。
征收生產經營性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予以適當補償。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
主城區被征收房屋補償面積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按250-450元/月計算;超過30平方米的,按9-15元/平方米/月計算。
縣(市)被征收房屋補償面積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按200-300元/月計算;超過30平方米的,按7-10元/平方米/月計算。
建制鎮被征收房屋補償面積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按120-200元/月計算;超過30平方米的,按4-7元/平方米/月計算。
(三)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
1.征收經營性、生產型工業企業非住宅房屋應當根據被征收人在作出征收決定的上一年度納稅情況給予工資補償和經營補償。經營補償金額按照實際納稅額計算;沒有納稅的,不予補償。
2.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前,雖已獲取營業執照,尚無納稅行為的不予補償;作出征收決定前,已停產、停業的,不予補償。
3.補償標準為:工資補償應當根據人社部門備案的勞動用工合同在冊(在崗)人員,按該企業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資標準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經營補償根據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情況給予一次性補償。造成全部停業的,補償期限不超過6個月;造成部分停業的,補償期限不超過3個月。
第十四條 政策性補貼,包括購房補貼和物管費補貼。
(一)購房補貼
選擇貨幣補償的住宅房,依據認定的補償面積,按評估價的20%給予補貼。
(二)物管費補貼
選擇貨幣補償的住宅房,依據認定的補償面積,按照0.9元/平方米/月的標準一次性給予3年補貼。補償面積不足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計算。
第十五條 提前搬遷獎勵:
(一)征收私有房屋,根據征收期限要求,提前1/2搬遷期限以內的,每戶獎勵4萬元,并按征收部門認定的補償面積令給與200元/平方米的獎勵。
(二)征收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每戶獎勵1萬元,并按征收部門認定的補償面積另給予50元/平方米的獎勵。
(三)逾期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或簽訂協議未實施搬遷的不予獎勵。
第十六條 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涉及占用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全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晉政發〔2009〕38號)執行。
第十七條 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涉及占用列入“城中村”改造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村集體應先期將規劃道路紅線范圍內的有礙建筑物予以拆除。征收部門會同市財政評審中心、村集體等有關部門對其進行測量、核定,待全部拆除完畢后,征收部門按照2346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補貼給村集體。涉及占用未列入“城中村”改造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房屋補償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標準執行。
涉及占用村集體公益性用房的,征收部門按照400-7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 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涉及占用城市規劃區外等偏遠鄉(鎮)、村房屋的,若該鄉(鎮)、村具備劃地遷建條件,被征收房屋按重置價給予補償,征收部門將擇地款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全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晉政發〔2009〕38號)標準統一撥付給鄉(鎮)、村集體。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中用于實物置換的房源分布在安康苑小區、圣鑫苑小區、西南關小區等地,具體由市房屋征收部門提供。
第二十條 市產權產籍監理處、產權交易處等相關部門須按照“特事特辦”的原則,自被征收人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或交易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實物置換房源的產權登記等事宜,產權性質載明“私有房產”。
第二十一條 續建工程征收補償按照原實施方案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