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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征地補償標準政策及農民征地賠償補貼標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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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云浮市中心城區市政綜合開發建設征地拆遷補償辦法》業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浮市云城區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4日

云浮市中心城區市政綜合開發建設

征地拆遷補償辦法

為切實做好云浮市中心城區征地和拆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云浮市中心城區征收各類土地綜合補償標準》的有關規定,受云浮市人民政府委托,結合城區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一、地類認定及征地補償、青苗補償標準

地類認定以土地詳查為基礎。征地面積按正射投影面積計算。

(一)征地補償標準

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根據《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的地區類別,市中心城區屬六類地區,征地補償按以下標準執行:

1、水田、菜地,每畝補償53400元;

2、旱地,每畝補償42000元;

3、山地、林地、荒地、其他土地,每畝補償16500元;

4、養殖水面,每畝補償56200元;

(二)青苗補償標準

1、一般短期(一年生以內)作物青苗補償3000元/畝;

2、魚苗及魚苗搬遷補償3000元/畝;

3、多年生作物(指果樹等)按附件1的補償標準執行;

4、茶、桑、藥等園地的青苗補償4000元/畝。

(三)林木補償標準

成熟林地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實際價值補償;中齡林按林地林木實際價值的2倍補償;幼齡林按實際造林投資的3倍補償;種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當年實際造林補償;苗圃苗木、經濟林按前三年平均產值的3倍補償。(按林業部門評估為準)

(四)阻礙交通、影響水利的農作物視作違章種植,不予補償。

(五)國有、集體的公共設施用地,包括公路、農村道路、機耕路、河涌、排灌渠、堤壩等土地,視實際情況給予補償。

(六)建設用地補償標準:

根據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加上對土地的投入并視具體情況給予補償。

二、拆遷補償標準

(一)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標準

屬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和鋼筋混凝土磚混結構的房屋,按建筑面積計算補償(房屋陽臺、外走廊按其房屋補償標準的50%計算);屬青磚、紅磚、泥磚瓦木結構及其他結構的建筑物、構筑物,按建筑物實墻以內的面積計算補償,以領有《土地使用證》為準。

  1. 拆遷主屋及附屋補償:

(1)檐高3.2米以上(含3.2米)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房屋(水電設施齊全),每平方米補償1180元,水電設施不齊全的適當降低補償標準;

(2)檐高3.2米以上(含3.2米)鋼筋混凝土磚混結構房屋(水電設施齊全),每平方米補償970元,水電設施不齊全的適當降低補償標準;

(3)檐高3.2米以上(含3.2米)水泥磚、紅(青)磚、砂磚、石墻的磚木瓦面結構房屋(水電設施齊全),每平方米補償730元,水電設施不齊全的適當降低補償標準;

(4)泥磚、瓦木結構房屋(水電設施齊全),檐高3.2米以上的(含3.2米)每平方米補償550元,檐高2.5米以上至3.2米以下(不含3.2米)的每平方米補償450元,水電設施不齊全的適當降低補償標準;檐高2.5米以下(不含2.5米)的每平方米補償300元;

(5)簡易棚房按以下標準補償:

①鋼架結構鋅鐵皮房:檐高3.2米以上(含3.2米)有磚或石墻體到頂的每平方米補償250元;無磚、石墻體的按60%補償;部分有圍護墻的視實際情況進行補償。

②竹木搭建鋅鐵皮房:檐高3.2米以上(含3.2米)有磚、石墻體到頂的每平方米補償100元;無磚、石墻體的按60%補償;部分有圍護墻的視實際情況進行補償。

③竹木搭建的石棉瓦、瀝青紙、稻草、板皮頂面結構棚:檐高3.2米以上的(含3.2米)有磚、石圍護墻到頂的每平方米補償65元,無圍護墻按60%補償;2.5米至3.2米的(不含3.2米)有磚、石圍護墻到頂的每平方米補償50元,無圍護墻按60%補償;2.5米(不含2.5米)以下的每平方米補償40元,無圍護墻按60%補償。部分有圍護墻的視實際情況進行補償。

本補償標準不包括簡易棚房視實際投入的材料價格及人工給予補償。

2、房屋基礎補償。

視宅基地、房屋結構類別和首層建筑紅線用地面積為依據確定補償標準。

(1)宅基地基礎補償(已建基礎未建房):

①鋼筋水泥框架結構200元/?;

②混合結構120元/?。

(2)檐高3.2米以上的(含3.2米)框架結構房屋,按首層建筑紅線面積500元/?計算基礎補償。

(3)檐高3.2米以上的(含3.2米)磚混、毛石墻混合結構房屋,按首層建筑紅線面積400元/?計算基礎補償。

(4)檐高3.2米以上的(含3.2米)磚瓦木結構房屋,按建筑紅線面積200元/?計算基礎補償。

(5)檐高2.5米以上,3.2米以下(不含3.2米)普通磚瓦木結構房屋,按建筑紅線面積100元/?計算基礎補償。

(6)檐高2.5米以下(不含2.5米)的簡易棚舍,及被征收房屋外的附屬物、構筑物等一律不作基礎補償。

3、拆遷廠房的補償標準:

(1)H鋼結構星鐵皮廠房:檐高7米以上(含7米)每平方米補償310元;檐高7米以下每平方米補償280元;

(2)豬籠鐵結構星鐵皮廠房:檐高7米以上(含7米)每平方米補償220元;檐高4米至7米每平方米補償170元;檐高4米以下每平方米補償120元;

(3)天車的搬運補償:大天車4000元/臺;中天車3000元/臺;小天車2000元/臺;

(4)混凝土地板每立方米補償350元。

(5)基礎工程及土建部分補償標準:

①云浮產快鋸18萬元/臺;

②云浮產慢(大沙)鋸4.5萬元/臺;

③進口BM快鋸20萬元/臺;

④自動磨機3萬元/臺;

⑤自動橋切機1萬元/臺;

⑥花崗巖中切機3.5萬元/臺;

⑦手動磨臺機及切邊機0.2萬元/臺。

(6)廠房機械搬遷(含運費)補償標準:

①大切機2000元/臺;

②仿形機850元/臺;

③大切邊機850元/臺;

④中型切邊機600元/臺;

⑤磨機磨臺500元/臺;

對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上述不同結構房屋補償時,應扣除折舊費。折舊費以房屋補償費為基數,按每年1%計算。

4、已動工尚未建成的建筑物(含基礎),由拆遷單位與被拆遷戶實地丈量核實,按省現行同類結構預算的80%補回工料費,拆得的舊料由戶主自行收回。

5、圍墻(磚墻、石墻)每平方米補償90元。擋土墻:水泥鋼筋混凝土的每立方米補償400元;水泥、石灰砂漿砌筑的每立方米補償300元;干砌筑的每立方米120元。曬谷場:水泥混凝土結構每平方米補償35元;三合土的水泥沙結構每平方米補償20元;石灰沙漿結構每平方米補償10元。糞池、水池:混凝土結構的每立方米補償300元;磚石結構的每平方米補償150元,廢棄不完整的不作補償。一般水井每口按2000元補償。沼氣池的補償:8立方米容積的每座補償2500元, 10立方米容積的每座補償3000元。

6、農村硬底化道路的混凝土補償,每立方米補償350元。雞場、豬場地上物按相關標準補償,遷移視規模作適當補償。對影響水利、環保、破壞耕地等違章建設的磚瓦廠、雞場、豬場、石材廠不給予補償。

7、被拆遷戶原裝有電閘開關、電燈、日光燈、吊扇、空調、抽油煙機、電線等(按已有固定位置計算)的補償:電閘開關每只10元,電燈每盞(含開關)補償5元,日光燈每支(含開關)補償10元,固定式插座每只補償6元,拆吊扇每臺補償8元,拆掛式、窗式空調100元/臺,拆柜式空調150元/臺,拆抽油煙機12元/臺,屋內電線明線的補償10元/m2,入墻線的補償20元/m2。以上物品屬活動的不予補償。

以上補償均為一次性補償,遷建后新裝水電設施由被拆遷戶負責。

8、零星砌體及裝飾補償:

(1)常住房屋使用的灶頭(含水池、墻上的瓷磚、案板、洗手盆等)一套計補償:鋪石板1800元、鋪瓷磚1100元、水泥1000元;衛生間有鋪貼一個補償500元,無鋪貼一個補償400元。

(2)室內、外墻或地板鋪、貼大理石、花崗巖的每平方米補償150元,鋪、貼錦磚、瓷磚、馬賽克、階磚、青紅磚、地板水磨階磚的每平方米補償80元,鋪實木地板的每平方米補償300元,鋪復合木地板的每平方米補償150元;內墻貼墻紙的每平方米補償60元,油漆的每平方米補償30元,扇灰的每平方米補償10元;天花鋁扣板吊頂的每平方米補償120元,木板吊頂的每平方米補償130元,石膏板吊頂的每平方米補償90元;衛生間內廁斗、洗手盆每只補償100元,抽水馬桶(坐廁)每只補償500元,浴具每套補償1500元。其它地板不作補償。

  1. 陽臺欄板、室內貯物架、壁柜、底層四周排水渠、落水管道、煙囪、門檻、樓梯扶手、墻內疏花窗及一切門窗不另作補償調整增加下列補償項目:

①壁柜250元/?,木閣樓80元/?,鋼筋混凝土閣樓200元/?,不銹鋼豪華防盜門(雙門)2000元/套,不銹鋼豪華防盜門(單門)1300元/套,豪華鐵門(有不銹鋼管)500元/套,實木實心豪華門(鋼塑套門)500元/套,不銹鋼扶手130元/m,不銹防盜網100元/?,鐵防盜網70元/?,防蚊沙窗30元/?,鋁合金窗130元/?,鋁合金門150元/?,卷閘門80元/?。

②龍骨基層夾板面(吊天花)80元/?,鋁扣天花45元/?,塑扣天花30元/?,石膏板天花20元/?,石膏線6元/m,窗簾套15元/m。

③墻體噴塑15元/?,扇灰5元/?,噴涂料10元/?,刷涂料8.50元/?,貼墻紙10元/?。

④水、電表50元/只,水龍頭10元/只,鍍鋅管10元/ m,塑管15元/m。

⑤有線電視、寬帶、電話每項補償100元。

9、遷移電力(桿、塔)通訊、廣播線(纜)以及輸水管道等專業管線拆遷按專業中介評估機構評估值下調5%-10%的數額補償,特殊情況(個案)另外研究決定。

10、墳墓遷移補償:土墳每穴補償500元,磚砌或水泥結構的每穴補償800元,骨壇每個補償400元。

(二)安置辦法

1、拆遷回遷地安置辦法:

(1)被拆遷戶建房用地安排,以《土地使用證》為準,按拆遷主屋實建占地面積計算回遷地,原則上拆多少安排多少;剡w地統一由征地單位搞好“三通一平”安排給拆遷戶,不收其他任何費用。

(2)有土地使用證的建筑物拆遷按首層建筑占地面積安排回遷地,其余面積進行貨幣補償,屬國有土地證的補償700元/平方米以下,屬集體土地證的補償550元/平方米以下。

(3)沒有土地使用證的建筑物按以下情況安置回遷地。

①經審核屬于一戶一處的生活房屋,且在征地拆遷公告(含預公告)發布前建造的,按照拆遷主屋首層建筑占地面積,安排回遷地。

②對村中的文化室、祠堂祖屋的拆遷按首層建筑占地面積安排回遷地;其余類別的閑屋占地不作安排回遷地,按350元/平方米以下進行補償;空余地及附屬設施用地按200元/平方米以下補償。

③征收拆遷范圍內屬于集體農用地(含閑散地、道路、通道等),按被征收拆遷范圍的地類標準給予補償。

(4)屋主屬于境外,且房屋已經辦理僑房證件的,拆遷補償標準按照同類房屋進行補償,并為其辦理僑房相關證件。

(5)回遷地原則上安排在所屬開發小區范圍內10米的街道旁,具體按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回遷地安置圖執行,建設時要服從規劃要求。

(6)拆遷戶按照規定的時間內簽訂拆遷協議書的,回遷地的安排可優先抽簽選擇。

(7)委托辦理拆遷事宜。被拆遷人可委托他人協商辦理拆遷事宜,但委托人必須持有法律規定的委托證明書。屬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委托的,委托人必須持有國內承認的律師委托證明書。

(8)拆遷獎勵辦法。

①被拆遷人收到拆遷通知書之日起10天內簽訂拆遷協議書的,按拆遷房屋面積20元/平方米一次性獎勵;20天內簽訂拆遷協議書的,按拆遷房屋面積15元/平方米一次性獎勵;30天內簽訂拆遷協議書的,按拆遷房屋面積10元/平方米一次性獎勵。

②凡在拆遷規定時間內,自覺到拆遷指揮部簽訂拆遷協議并執行協議規定期限遷出的,按拆遷建筑面積20元/平方米獎勵。

③上述第①、②款的拆遷獎勵并同時執行,獎勵款在按期遷出交付拆除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但被拆遷人在實際拆遷工作中不執行第②款規定的,則取消全部獎勵。

④拆遷期間的臨時住房由被拆遷戶自行解決,征地單位給予被拆遷戶臨租補助標準:民房按拆遷面積×10元/平方米/月;期限:補助6個月,即自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并搬空房屋交付拆遷單位清拆之日起6個月為臨租補助期,逾期未能安排回遷地或回遷房的按照實際情況順延。臨租按一戶一處住屋計算補助,其他房屋一律不計臨租補助。

(9)被拆遷戶的房屋搬遷費按戶給予一次性補助1000元。

(10)回遷地土地使用證由市國土規劃部門按征地拆遷協議書規定的時間內免費辦理,有關用地規劃報建的相關手續由市國土規劃部門按征地拆遷協議書規定的時間內免費辦理。屬社會服務性收費部分(如勘察、設計、圖審費等)由征地單位負責。

2、征地留用地安置辦法

(1)征地留用地安置標準:征用耕地按征地面積12%安排;征用林地、園地按征地面積6%安排(上述兩類留用地面積為紅線面積),留用地原則上不發生征地補償關系(青苗等地上附著物按規定標準補償)。留用地統一由征地單位按規劃控制標高填土,主干道路、水、電通到留用地邊,留用地區內劃分的道路建設所需用地由被征地單位負責。留用地由市國土規劃局免費給予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留用地應當以被征地農村經濟組織集體名義進行登記,不得以個人名義登記,嚴禁將留用地分配到本村村民;規劃報建等有關手續由被征地單位自行辦理,征地單位和市規劃部門應給予協助,所需的費用屬市直單位(含其下屬單位)收取的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服務性收費部分,由市政府負責減免,具體由相關收費單位在受理規劃報建手續時直接減免;屬社會服務性收費部分(如勘探、設計、質監費、圖審費和施工管理費等費用)由被征地單位自理。

(2)留用地可作貨幣安置,按該土地區片價給予補償。

3、被征地農民的社保按政策規定辦理。

三、地上附著物(包括建筑物、青苗等)經補償后,在規定期限內由原所有者自行處理,逾期由征地單位處理。預征地公告發出后在征地紅線范圍內搶建的建筑物、搶種的青苗不予補償。

四、有權屬爭議的土地和附著物,在未解決爭議之前,其土地、拆遷補償費暫由司法公證提存,待確認權屬后兌現補償,但不能影響征地和拆遷工作及工程建設。

五、本辦法未包含的經濟作物和附著物補償,視實際情況根據有關政策和規定給予補償。

六、本辦法所指征地法定單位為云浮市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管理局,云浮市人民政府委托云城區人民政府實施。

七、本辦法由云浮市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八、本辦法按照區政府十五屆二十二次常務會議要求,以云區府[2009]9號為基礎,結合云區府[2009]32號、云區府[2010]3號、云區府[2011]34號、云區府復[2011]51號整合形成,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云區府[2009]9號、云區府[2009]32號、云區府[2010]3號、云區府[2011]34號、云區府復[2011]5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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