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國務院頒發的國發【1978】104號文件精神,男年滿60周歲,女干部(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聘滿10年以上)年滿55周歲,女工人(或工勤崗位)50周歲,社保累計繳費滿15年的,就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但是各個省份由他自己的退休規定以及延遲退休方案?海南在退休年齡這方面有哪些規定呢,詳情如下:
取消對本省農業戶籍人員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限制
據介紹,原《實施細則》規定,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首次參加海南基本養老保險的,必須是本省非農業戶籍人員,對農業戶籍人員參保進行限制。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正式取消了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的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為此,原規定無法繼續執行。為與戶籍制度改革相適應,修改后的《實施細則》第二條取消了對本省農業戶籍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限制,明確規定具有本省戶籍、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不再對本省農業戶籍人員進行限制。
另外,對于在本省靈活就業的外省戶籍人員,目前還是不能以靈活就業人員(個人)身份首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但屬本省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或曾經參加過本省基本養老保險的外省戶籍人員,還是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
調整省屬用人單位的養老保險業務屬地化經辦
據介紹,長久以來,存在部分駐市縣的省屬用人單位五項社會保險不統一經辦的情況,有些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由省社保經辦機構經辦,基本醫療保險卻由市縣社保經辦機構經辦。存在同一單位同一職工,在不同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不同的社保險種業務,給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帶來很多的不便,而且給各級社保經辦機構造成管理上的脫節。
為切實理順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險關系,實現五項社會保險業務統一經辦,《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駐海口地區的在省級以上民政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登記的用人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由省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其他用人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由所在市縣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辦理。
單位不交社保 從業人員可要求一次性補償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職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是屬于強制征繳范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是,海南部分用人單位仍然存在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現象。導致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無法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有些單位沒有足額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導致職工退休后基本養老金偏低(即不足額享受)的情況。
修訂后的《實施細則》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違反養老保險繳費規定,導致從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未能享受應當享受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從業人員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一次性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補償數額根據達到退休年齡時應當享受的月基本養老金標準與實際月基本養老金標準的差額,一次性計算至75周歲。
在以往實際操作過程當中,也的確存在部分企業因經濟困難,沒有能力一次性承擔相應的補償金的情況,為此,《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在征得從業人員同意后,雙方可以約定分次分批補償。另外,考慮到補償數額計算方法較為復雜,明確規定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有協助計算補償數額的義務。
對用人單位拒不按規定承擔相應補償責任的,從業人員可以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取消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人員提前退休審批權
據介紹,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人員要辦理提前退休并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即病殘等級達到1至4級;二是男性達到50周歲、女性達到45周歲;三是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年限滿15年。
在辦理提前退休流程上,首先,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根據《海南省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的規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病殘等級的認定,除海口、三亞及洋浦外,其他市縣必須報送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人社廳)認定。其次是辦理退休并核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為了避免病殘等級認定和退休審批由省里重復審批,新修改的《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從業人員,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由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不再報人社部門審批。
女職工退休年齡修改為50周歲 管理崗技術崗為55周歲
據介紹,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職工需要辦理退休手續的,按其現工作崗位國家規定的年限和條件執行。即,企業女職工退休前從事生產崗位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退休前從事管理或技術崗位的,退休年齡為55周歲。
為了保持與國家政策相一致,海南省新修改的《實施細則》規定,企業女職工退休年齡為:企業女職工退休前從事生產崗位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退休前從事管理或技術崗位的,退休年齡為55周歲。對于企業女職工工作崗位的確認,社保經辦機構是以其退休前最后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為準。
每年定期開展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資格認證
為督促離退休人員按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認證,防止欺詐冒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安全運行,新修改的《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社保經辦機構要每年定期開展離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認證工作。
海南各級社保經辦機構集中開展社保待遇資格認證時間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離退休人員可以到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或鄉鎮、街道社保所進行資格認證,也可以通過互聯網自行認證。對未按期辦理資格認證手續的離退休人員,由社保經辦機構暫停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資格;離退休人員補辦認證后,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恢復正常發放。
另外,要求社保經辦機構還應當通過社區認證、入戶認證、手機APP認證、互聯網認證等多種形式為離退休人員提供便捷的認證服務。
目前,針對一些高齡、病重、行動不便等特殊困難的離退休人員,其家屬是可向其居住地社區、社保經辦機構申請預約上門進行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認證服務的。
企業職工繳費基數改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實際工資總額確定
“部分用人單位對繳費工資基數是指當月工資還是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存在不同的理解,造成申報繳費工資基數不統一、不規范的問題,《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海南省人社廳社會保險一處處長梁家惠表示,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的月繳費工資額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實際工資總額確定。
其中,對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實際工資總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60%核定;超過300%的,按照300%核定。從業人員的月繳費工資額每年確定一次,且一旦確定以后,一年內不再變動。
梁家惠表示,對一些職工每月工資都有變動的企業來講,減少了以往每月申報繳費工資基數的事務負擔,另外,新設立單位的從業人員和參保單位新增的從業人員繳費基數可以按照本人當年度的月實際工資總額確定。
“修改后的《實施細則》擴大了參保范圍,將本省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全覆蓋。”魏耀峰表示,改后的實施細則允許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補繳應繳未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將此前攔在門檻外的部分人員納入了參保范圍,進一步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險的目標,對構建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的保障和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