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工資基數確定方式有哪些
加班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的方式確定,但不得低于各地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執行。
(2)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的約定執行。
(3)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其中勞動者本人日標準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勞動者本人小時標準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8)。
二、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1)標準工時制加班工資基數的確定
①工作日加班,工作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②休息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③法定節假日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單位如果安排勞動者在工作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必須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就不僅影響勞動者休息,也影響他們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所以不能用安排補休的方式彌補。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則用人單位有兩種選擇,可以安排勞動者補休,也可以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選擇權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
(2)綜合工時制加班工資基數的確定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3)不定時工時制加班工資基數的確定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在工作日和休息日加班的,不需支付加班工資,按照上海的規定,則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4)計件工資制加班工資基數的確定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根據以上標準工時制中①②③的原則相應調整計件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