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超出了標準工作時間,或者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都視為加班。按照《勞動法》規定,凡是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加班的,不管該單位是實行計時工資制度還是計件工資制度,都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但也有一些不視為加班或者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費的情況,比如休息日加班安排了補休的,勞動者沒有完成工作自愿延長工作時間的,或者采用不定時制度的用人單位的高層人員加班(須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隨著《勞動法》的普及,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加班須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這種觀念也來也深入民心。但是,在以何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準,以及如何計算的問題上,一些朋友就不是很清楚了,下面談談如何正確計算加班費。
一、加班工資計算標準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滬勞保綜發【2003】2號),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二)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三)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二、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滬勞保綜發【2003】2號),加班工資及假期工資計算基數按如下方法確定:
(一)如果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的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應按約定的工資確定。
(二)如果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工資沒有明確約定的,可通過工資集體協商,在工資集體協議中確定。
(三)其它情況下,按勞動者正常出勤的月工資(包括獎金、津貼、補貼)的70%確定。
另外,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