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加班工資如何計算?這里面提到一個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這個又是怎么樣確定的呢?下面讓我們通過案例了解一下。
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小王在一家運輸公司工作,每月工資1100元。這次春節回老家,和同樣在北京打工的同村人老趙聊天中得知,老趙的工資和他的工資一樣,都是1100元,但是他平時加班時間多于老趙,可是老趙每月工資加上加班工資,卻可以拿得比小王多。小王不解,問老趙怎么算的,老趙說他也不知道怎么算的,在外打工,公司發給多少就拿多少婁,還要問為什么,不是自己砸自己飯碗嘛。春節過后,小王又回到公司開始工作。但是他還是忍不住心中這個疑惑,去問了公司財務部發工資的小蔡,小蔡幫他算了這樣一筆賬:按規定,加班工資要先打七折,也就是1100元的七折是770元,然后除以每月平均計薪日,現在為21.75天,算出每天的工資,最后再根據規定乘以2倍或者3倍。小王還是不能理解,那么為老趙的加班工資是怎么算的呢?為什么會比他高?
《北京市工資支付辦法》規定了加班工資計算的基數“(一)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二)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依照前款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各種假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因此,如果公司與小王的勞動合同中沒有任何約定,公司也沒有集體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那么正如財務部小蔡解釋的那樣,按照小王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來計算。這樣來看,公司的計算并沒有錯誤。但是公司卻忽略了一點,那就是根據規定,加班工資基數不管是約定還是根據70%來確定,都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如果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則要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由此看來,小王的加班基數是770元,低于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800元,因此,盡管公司用來計算加班工資基數的方法是正確的,但是由于低于了最低工資標準,公司還必須補足這部分的差額。
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既有共同的利益,又有不同的利益需求,是一對既統一又對立的矛盾共同體,但總體來說,還是合作共贏、相輔相成的關系。企業的長期穩定發展需要勞動者的貢獻,需要勞動者對企業的歸屬感;勞動者的主要生活保障來自于企業提供的相對穩定的就業崗位和能體現社會經濟發展的工資收入增長。預防和減少加班和加班工資爭議,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共同努力。
對于計算加班費工資基數的工資標準,各地的規定不盡相同,沈斌倜律師總結來有兩種:
1、按照基本工資確定。基本工資是勞動者工資報酬中的一部分,它是工作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最基本的薪酬待遇,反映的是員工所在崗位或者所具備的技能中相對固定的價值。采用基本工資作為加班費支付基數的法律依據是勞辦發289號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44條規定:“本條的“工資”,指的是用人單位規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資。”實踐中,大多數人的工資待遇遠遠高于基本工資,如果按照基本工資支付加班費,似乎有點不公平,因此由出現了下面的一種方式,按照地方規定執行;
2、按照地方規定執行。關于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問題,一些省、市、自治區有自己的規定。例如,在作者所在地北京就有特殊規定。具體參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的第四十四條,“計算加班工資的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是按照以下原則:a、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b、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c、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依照前款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各種假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