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約收購的程序
要約收購是收購方向目標公司股東發出收購要約而進行的收購,它是上市公司收購的一種最常見、最典型的方式。其程序如下:
1、作出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
收購人在發出收購要約前,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和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收購人的名稱、住所;關于收購的決定;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收購目的;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收購的期限、收購的價格;收購所需資金額及資金保證;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所持有被收購公司數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等事項。
2、要約書的發布和效力
收購人在依照法律規定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購要約。收購要約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中事項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獲準后,予以公告。收購要約的不可撤回,指在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但其中的靈活規定也充分兼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特殊性。
收購要約中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于被收購公司所有的股東。這是為了保護目標公司的中小股東,體現證券市場的公平原則。收購要約一經發出,在要約期限里要約收購便成為上市公司收購的唯一方式,我國《證券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3、終止交易與強制收購
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75%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
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后,被收購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貪污變更其企業形式。這里的強制收購,可以視為是對要約期間目標公司股東由于種種原因,未能賣出股票的一種補救措施。
(二)協議收購的程序
協議收購是一種善意收購。在我國目前的上市公司購并中,協議收購是最常采用的方式,但我國《證券法》對協議收購的規定卻較為簡單。
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后,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協議可以臨時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協議轉讓的股票,并將資金存放于指定的銀行。這是為了確保收購協議的履行。
(三)收購結束公告
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6個月內不得轉讓。通過要約收購或者協議收購方式取得被收購公司股票并將該公司撤銷的,屬于公司合并;被撤銷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由于國有股份的轉讓有可能改變國有資產的歸屬和性質,直接涉及全民的利益,涉及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在目前體現發育尚不完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體系尚未最終形成的條件下,對國有股份的轉讓不加以控制有可能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因此,《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收購中涉及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持有的股份,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然后方可進行。
上市公司收購其他公司的程序,分為要約收購程序和協議收購程序。要約收購需要發布要約書,被收購的公司需要在指定的公布日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