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變更勞動合同的原因:
1、 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例如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原來的組織仍然存在,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產方向的變化,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與發展變化的情況不相適應,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的;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用人單位的生產任務,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產量、質量、生產條件等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勞動合同需要做出相應的修改,否則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2、.勞動者方面的原因。這里有三種情況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第一種是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種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第三種是身體、技能等發生變化,無法履行原來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例如因意外事故致傷、致殘,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需要另行安排工作的。
3、 客觀方面的原因。即在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這一情形,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單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
(1) 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如國家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社會保險和工傷待遇等,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部分條款與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勞動合同應當依法變更。
(2) 國家經濟政策的調整、用人單位經營狀況的惡化、自然災害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這些情形也屬于原勞動合同因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條件發生改變的情形,將導致勞動合同的變更。
4、勞動合同中約定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當出現約定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時,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出現前面三種情形的,勞動者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
二、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
1、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原來的組織仍然存在,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產方向的變化,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與發展變化的情況不相適應,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
3、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企業的生產任務,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產量、質量、生產條件等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否則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4、企業嚴重虧損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
5、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對勞動合同的某些條款作出變更,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希望通過上文的內容,幫助到您了解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