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河北省農村低保暨五保供養工作會議提出,全省年人均收入低于700元的170多萬農村困難群眾,從明年起要全部納入保障范圍。
據了解,目前,河北省各縣(市、區)低保標準大多在600元至1000元之間,其中80個縣低于693元的國家絕對貧困線標準。
按照省政府有關文件的規定,各縣(市、區)農村低保標準不得低于700元。從2015年1月起,農村低保標準不到700元的,要調整到700元,人均月補差額以縣為單位不低于25元。各地要合理確定保障標準,已經超過700元的不能降下來,有條件的地方還可適當提高。
全面推進農村低保工作,要突出抓好五個環節。一是合理確定標準。二是據實核查收入。三是及時發放資金。四是加強動態管理。五是落實保障資金。各市、縣要認真進行測算,足額納入財政預算。各地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今年年底前把符合五保條件的農村貧困群眾全部納入五保供養范圍。要大力加強敬老院建設,不斷提高集中供養率,到2010年全省五保集中供養率要達到50%以上。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維護和保障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權益,明年1月起,市將提高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新標準,年人均純收入低于700元的農村困難群眾將全部納入低保范圍。低保不足700元的,要調整到700元,已經超過700元的不能降下來,有條件的地方還可適當提高,人均月補差額以縣為單位不低于25元。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戶口的農村居民均屬保障范圍。無當地常住戶口的人員不享受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含已遷往學校的大中專在校學生)。應計入家庭收入范圍的包括: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捕撈業等農副業生產的勞動收入;外出務工、自謀職業等獲得的勞務、經營、管理等收入;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所得;出租或轉讓財產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撫養費;依法繼承的遺產或接受的贈與;受災戶領取的救濟款(物);精減退職職工定期救助、遺屬生活補助、人身傷害賠償中的生活補助;其他應計入的收入。
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委托村民小組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村民委員會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提請村民代表會組織民主評議,對申請人家庭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水平是否符合低保條件等情況進行公開評議,并將評議結果張榜公示。
在補助水平上,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則上按照申請人家庭年人均純收入與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請人家庭收入的基礎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難程度和類別分檔發放。在發放形式上,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縣市區財政部門按照同級民政部門提供的名單和補差額,按季或按月直接撥付到涉農補貼資金“一卡(折)通”,保障對象持身份證、低保證、卡(存折)支取現金;對行動不便的保障對象,可由鄉(鎮)政府送達或委托郵局發放。
浙江、遼寧、河北三省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努力均始于1996年。至2004年底,三省農村貧困地區基本上都做到了應保盡保,應補盡補。2006年浙江共有農村低保對象53.98萬人,年平均保障標準為1795.8元,全年發放保障金5.51億元;遼寧省共有農村低保對象66.7萬人,年平均保障標準為853元,全年發放保障金2.62億元。河北省共有農村低保對象68.3萬人,年平均保障標準約為850元,共發放保障金1.72億元。
因地制宜選擇農村低保模式
由于我國各省經濟發展水平差距較大,國家民政部在進行農村低保試點時并沒有統一的規定,各省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農村低保的試點模式。與大多數省份采取由城鎮向農村逐步過渡的低保策略不同,浙江省從一開始就實施城鄉一體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1年浙江省頒布并實施了《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該辦法規定:“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其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鄉居民,除本辦法有特別規定的外,均有從當地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該規定給予城鄉居民以平等的生存救助權,被國內譽為農村低保的“浙江模式”。浙江省能夠采用城鄉一體的低保模式,主要原因是地方經濟較為發達,各級財政能夠承擔城鄉一體保障的費用支出。遼寧省和河北省的農村低保則是在借鑒城市低保工作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經歷了試點、全面鋪開、逐漸擴大保障面等階段逐步發展起來的。由于農村的社會、經濟環境與城市不同,在借鑒城市低保經驗完善農村低保的過程中,遼寧、河北兩省圍繞一些難點問題開展調研和試點實踐,在農村低保標準的測算、家庭人均收入的核算、農村低保對象的確認和農村低保的救助方式上進行了探索和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