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特困醫療救助的方式
(一)日常醫療救助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城鄉困難群眾,每年享受一定數額的城鄉特困日常醫療救助。
1.城市低保戶中的“三無”人員每人每年可享受日常醫療救助金500元。(城市“三無”人員指:無生活來源,無法定的贍、扶、撫養人,無勞動能力這三個條件同時具備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
2.未參加城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市低保對象及失業、下崗、破產企業中的重點優撫對象,因患血友病、惡性腫瘤晚期、腎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療、糖尿病并發癥、系統性紅斑狼瘡晚期、心肌梗塞、風濕性心瓣膜病、腦中風、肝硬化(失代償期)、再生障礙性貧血晚期等嚴重疾病或因病長期臥床不起3個月以上、導致勞動能力喪失、生活不能自理的每人每年可享受日常醫療救助金500元。
3.城市低保戶中喪失勞動能力且需要長期吃藥治療的一、二級殘疾人(不含精神病),每人每年可享受日常醫療救助金560元。城市低保戶中的一、二級精神病患者每人每年可享受日常醫療救助金600元。
4.農村五保戶,農村低保戶中喪失勞動能力且需要長期吃藥治療的的一、二級殘疾人(含一、二級精神病人)每人每年可享受日常醫療救助金300元。
(二)大病醫療救助
1.本辦法第四條1-3項確定的救助對象因病住院治療時,可申請大病醫療救助。其中已參加城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低保戶,只能申請大病醫后救助。
2.大病醫療救助的方式:大病醫療救助采取醫前救助、醫后救助兩種方式。其中對住院治療的農村低保戶、農村五保戶、農村重點優撫對象住院須先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規定報銷后,再按大病醫療救助的有關程序辦理。
(1)醫前救助:住院治療本辦法規定的15項疾病的,一年累計給予一定數額的醫前救助(病種及救助標準見附表一)。同時并發多種疾病的,個人年累計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元。
(2)醫后救助:在本辦法規定的15項疾病以外或一時不能確診而又必須住院治療的,采取醫后救助的方式。即住院醫藥費按有關規定報銷后個人負擔的部分,5000元以下按30%的比例救助,5000元以上按40%的比例救助,個人年累計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3000元。
(3)農村五保戶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醫療救助的有關規定救助后,個人自負部分,屬集中供養的,由區城鄉特困醫療救助基金救助40%,鎮財政負擔60%;屬分散供養的,由區城鄉特困醫療救助基金救助40%,鎮財政負擔40%,個人負擔20%。
(三)臨時醫療救助
因病住院治療醫藥費較高,個人負擔較重,造成其基本生活困難的其他城鄉困難群眾,視情況給予一定的臨時醫療救助,每人每年臨時醫療救助總額累計最多不超過3000元。也可由本人向當地慈善會申請慈善醫療救助。
(四)殘疾人醫療補助
殘疾人按區殘疾人聯合會的有關規定,在指定醫院就診享受殘疾人康復就醫補貼。
第七條 審核確定個人實際負擔醫藥費用時,應剔除下列費用:
(一)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按規定應減免的費用;
(二)參加各種商業保險或城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賠付的醫療保險金;
(三)不在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范圍內發生的費用;
(四)職工單位或相關部門補助的費用;
(五)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家屬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醫療費用;
(六)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按有關規定已報銷的費用。
第八條 申請審批程序
(一)城鄉特困醫療救助由本人或其家屬向其居住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提出救助申請,填寫《重慶市九龍坡區城鄉特困醫療救助申請表》,并如實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領取證》、《殘疾證》、《農村五保供養證》、優撫對象的有效證件等原件及復印件;
3.區定點醫療服務機構醫藥費收據、診斷書、處方、住院清單等(醫藥費發票6個月內有效);
4.按規定已報銷的醫藥費憑據;
5.各種商業保險賠付證明;
6.其他需要的證明材料。
(二)審批程序
1.日常醫療救助
(1)本人申請,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入戶調查、張榜公布、民主評議后,將人員名單及公示反饋的意見報街、鎮審核,各街、鎮審核后將符合日常醫療救助條件的人員名單及相關的證明材料報區民政局審批。
(2)區民政局審批后,由各街、鎮代發區統一印制的《醫療救助證》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卡》。區民政局每年將匯總的日常醫療救助人員名單分別抄送區財政局、區衛生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殘聯各一份。
2.大病醫療救助
(1)醫前救助
救助對象憑區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的診斷書及證明其身份的相關證明材料提出申請,經社區、村委會核實后報街、鎮審批,各街、鎮審批后發給救助對象區統一制作的《城鄉特困醫療救助通知書》。各街、鎮每月28日前將救助審批情況報區民政局備案。
(2)醫后救助
救助對象憑住院發票及住院清單提出申請,經社區、村委會核實,街、鎮審核后,每月28日前上報區民政局審批。區民政局核定其醫療救助金額,簽署審批意見,對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應說明理由并通知街、鎮告知申請人。
3.臨時醫療救助
500元(含500元)以下的臨時醫療救助由各街、鎮審批,500元以上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臨時醫療救助由區民政局審批。各街、鎮每月28日前將臨時醫療救助人員名單及臨時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一份上報區民政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