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了,有人在想著年終獎能拿到多少,還有人想著有沒有年終獎拿?那么相關于年終獎的規定是什么呢?
年終獎問題勞動法或者新勞動法即勞動合同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怎樣發放。公司可以自主制定年終獎分配方案。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也沒有企業規章制度的規定,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經營情況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以及年終獎的發放標準和范圍等。但是以員工離職作為扣發年終獎的方式值得進一步商榷。
年終獎的相關知識:
1員工考績每年定為一次,作為年終考績;
2農歷春節休假前15日,由人力資源部分發考核表至各單位,各單位主管須于春節前10日初考核完畢,遞交表冊至總經理室匯整,再呈報總經理復核廈批示;
3各單位主管考績由總經理初復核;
4春節前6日,總經理全部復核完畢,由人力資源部轉發各單位、各人知悉;
5年度考績事宜由總經理室督導,人力資源部執行,各部門配合。
年底離職能否拿年終獎
合同到期未續簽,離開公司不久,公司就發放了上年度年終獎,本以為自己也有份,哪曉得公司卻說,凡在發獎金日之前離開公司的員工都無權拿年終獎。昨日,漢口讀者馬先生致電晨報“律師連線”:“年終獎我到底有沒有份?”
案例介紹:馬先生從2006年開始,一直在漢口一家廣告公司擔任業務員。去年12月31日,雙方合同到期,公司在12月1日向馬先生提出雙方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合同。對此,馬先生沒有提出異議。
12月31日,馬先生辦好所有手續后離開公司。1月8日,馬先生從原先的同事處得知,原公司發放了上一年度的年終獎,每人5000元。
馬先生認為自己去年干滿了一年,年終獎自己也應該有份,遂找到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要求補發。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卻說,公司有規定:凡在發獎金日之前,無論什么原因離開公司的員工都無權拿年終獎。
律師認為,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獎金是工資總額組成部分之一,且《〈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有關獎金范圍的規定也包括年終獎。故年終獎作為獎金的一部分,應當屬于勞動報酬的范圍。
既然馬先生2008年一年內正常在崗工作,依據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當然有權享受作為對該段時間工作予以獎勵的年終獎。該公司“凡在發獎金日之前離開公司的員工都無權拿年終獎”的規定有違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