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大連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輔警待遇參照事業單位執行,經供參考。
《大連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業經2015年9月29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十五條 警務輔助人員崗位工資參照公安機關同職務事業編制文職人員執行,并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繳存住房公積金,享受相應待遇和采暖費補貼。
提供警務輔助人員的單位應當在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指導下制定警務輔助人員工資福利細則,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城鄉居民生活水平及本地區財政狀況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警務輔助人員因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市及區(市)縣公安機關應當設立警務輔助人員撫恤資金,用于補助因工負傷、致殘警務輔助人員和因工死亡警務輔助人員的近親屬。
公安機關可以要求提供警務輔助人員的單位視警務輔助人員工作崗位危險性和特殊性為其投保適當的人身意外傷亡保險。
第十七條 警務輔助人員實行層級晉升制度,晉升層級包括崗位層級和職位層級,崗位層級為三級警輔、二級警輔、一級警輔;職位層級為助理警輔長、警輔長。
警務輔助人員晉升層級,由公安機關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績效優先,注重能力的原則,根據其從事警務輔助工作年限、年度考核結果等情況決定。
第十八條 警務輔助人員統一著裝持證上崗,其服裝樣式、標識及證件由市公安機關統一制定。
警務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配置、使用必要的裝備,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裝備。
警務輔助人員離職時應當將配發的服裝、標識以及裝備等歸還公安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