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加重,越來越多的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返聘,由于用工雙方存在的是勞務關系,這就直接影響了退休返聘人員合法權益的保護,尤其是對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時如何處理存在著極大的爭議。因此,應該借鑒上海市的有關規定,直接視為特殊勞動關系,一旦發生工傷直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支付,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退休返聘人員的合法權益。我國《憲法》也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即使是退休返聘人員也享有勞動的權利,并因此受到法律的保護。
同時,退休返聘人員和用人單位應當簽訂聘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保護以及醫療保險待遇以及因工作發生的意外事故的賠償責任等,在發生爭議時,能夠直接按照合同約定來執行,避免因缺少法律規定而產生糾紛。對于未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合同中未專門約定,在發生工傷后,如果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應該由工傷保險支付;如果未繳納工傷保險,則應該有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標準進行處理。當然用人單位也可以給退休返聘人員購買雇主責任險,在工作期間發生傷亡事故的,在保險范圍內,保險公司理賠,這樣不僅能加強對勞動者的保護,也能降低企業的風險。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和第61條的規定,參照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關于“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的規定,離退休人員與新工作單位之間簽訂的聘用合同符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的要件。
其次,參照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 [1996]354號)第13條關于“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義務”的規定和*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于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中辦發〔2005〕9號文件)關于“離退休專業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解決”的規定,離退休人員與企業之間簽訂的聘用合同,符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關系的表象,且具體規定沒有明確將離退休人員再聘新單位排除在勞動合同之外,排除在工傷保險范圍之外。
第三,離退休專業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妥善處理。第四,必須考慮該案特殊性在于受聘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且工傷保險勞動部門不僅沒有拒絕而且予以接受,當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形成勞動關系表象并在工作期間內發生工傷,理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